浙江分公司综合布线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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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编号: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浙江分公司综合布线及门禁工程合同甲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杭州龙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平安浙江分公司综合布线及门禁工程合同1.2工程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立元大厦8F-9F1.3工程内容:综合布线、门禁安装1.4承包范围:平安浙江分公司综合布线及门禁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保修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图纸、工程造价表中规定的内容和数量。1.5合同工期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10月30日1.5.1开工日期:2008年9月10日1.5.2竣工日期:2008年10月30日(暂定,以配套工程进度及甲方实际要求为准)1.6质量标准:国标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伍千叁百伍拾元整人民币(小写)¥185350元1.8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计1.8.1乙方按合同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1.8.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款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之内,由乙方向税务部门支付。1.8.3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本合同条款2.1.2工程造价表2.1.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1.4图纸2.1.5工程质量保修书2.1.6投标文件2.1.7招标文件第2页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三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4.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4.1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现场代表易人,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继续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4.2甲方现场代表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加盖甲方公章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4.3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赵振阳。5.甲方职责5.1甲方必须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各方的关系。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乙方进行本工程施工。5.2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内“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提供水、电源联结点。甲方不负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电费、水费。5.3配合乙方办理建设许可证、开工证及从事本工程必须的其它许可证件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必要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5.4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协调管理。5.5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5.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对外接待工作。5.7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6.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6.1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乙方指派的驻工地项目经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其后任必须继续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6.2乙方项目经理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陈启。7.乙方职责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7.1办理建设许可证、开工证及从事本工程必须的其它许可证件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必要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7.2施工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7.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7.4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行政处罚和损失由乙方承担。7.5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相关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施工并做好自检工作。7.6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竣工文件移交甲方。第3页7.7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完工现场、完工工程和与工程相关财产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7.8[为平安平安浙江分公司综合布线内的所有其他工程提供场地、水电及协调配合。]7.9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8.进度计划8.1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组织施工。8.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8.3乙方必须按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乙方和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9.延期开工9.1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9.2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批复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10.暂停施工10.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属甲方,由甲方承担责任,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11.工期延误11.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1.1.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11.1.2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过多;11.1.3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48小时;11.1.4乙方和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现场和接通施工用水、电;11.1.5不可抗力;11.1.6甲方自行发包的其它配套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11.2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答复。12.工程竣工12.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2.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2.3施工中乙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第4页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3.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3.3乙方和甲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上述费用和损失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4.检查和返工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3乙方和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且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由甲方重新验收。15.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16.安全施工与检查16.1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16.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6.3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和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17.事故处理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24小时以内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7.2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8.合同价款及调整18.1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在下列情况下可作调整:18.1.1甲方代表确认,并经甲方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18.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结算书送甲方确认后,上报甲方相关部门审定,确定工程价款的增减。18.3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和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施工,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19.工程款支付19.1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累计支付工程款达到第5页合同总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19.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10%,计人民币18535元。19.3合同余款为合同总价款的5%,计人民币9267.5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19.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由乙方提出申请,并附工程量报告、发票,甲方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按相应进度于接到报告并审核确认后七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0.乙方供应材料设备20.1本合同由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交甲方审核。20.2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20.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0.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1.工程设计变更21.1工程设计变更需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相关部门审批:21.2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得到第21.1条规定的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21.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5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21.6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三天内和原设计单位商定,并制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在未接到设计修改图或变更文件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21.7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22.确定变更价款2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2.2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核准变更的工程量后,报送甲方相关部门审核批准。22.3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但变更减项在决算时减少总结算价款。22.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23.竣工验收2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现场签证、决算报告书)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第6页23.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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