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0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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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违约责任与救济方法•第五节合同的消灭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广义: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亲属方面的合同狭义:仅指债权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各国对合同的定义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债务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大陆法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各国对合同的定义英美法合同=许诺许诺≠合同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我国对合同的定义《民法通则》第85条: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1、合同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2、合同的成立必须经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是两个及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合意。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两个及两个以上商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具有跨国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合意。2、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第1条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国际商事合同至少一方为商事主体2、国际商事合同属于有偿、双务合同3、一般易于发生合同履行抗辩权问题4、违约责任时国际商事合同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5、国际商事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6、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往往优先适用特殊规则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当人事应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内容合法4、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5、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6、合同应符合法定形式合同的要件1、要约订约为目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要约人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可以书面、口头、行为形式作出。大陆法定义要约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英美法则将要约视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许诺。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约的有效要件1、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所提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2、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要约需向特定人发出4、要约达到受要约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其目的是为订立合同而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15条规定: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及募债说明书5、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行为1、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所提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比较: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案例商业广告A是政府的一家办事机构。A为建立一个新的电话网络登广告招标。这种广告仅仅是要约邀请,A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要约。然而,如果该广告中详细说明了这个项目的技术规格,并表示合同将由符合技术规格的、费用最低的投标人获得,则这种广告等同于要约,其结果是,一旦证明了最低的出标,合同即告成立。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日期地点、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等。《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三项如: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所需的全部铁矿石,价格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但并非只有向特定人发出才是要约。3、要约需要向特定人发出■明确表示该提议是个要约■明确发出人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4、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后才生效要约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一般无约束力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发出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承诺大陆法英美法撤回撤回撤销撤销未生效的要约已生效的要约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除非其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想在期限届满之前撤销要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交叉要约”2012年5月1日,A以信函的方式向B发出要约,以2万美元将自己使用的汽车卖给B。同一天,B也以信函的方式向A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2万美元购买A的汽车,信函于5月2日同时到达对方。问:A与B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要约的消灭•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过期•要约因实质性改变而失效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更改了要约的重要条件——反要约2、承诺指受要约人依要约指定的方式、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为承诺人承诺的有效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本人及其代理人承诺迟延: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间内发出意思表示。除非要约人及时承认其有效,否则应视为新要约。案例A向B订购一定数量的小麦。在接受订单时,B增加了一项仲裁条款,该条款是相关商品交易中的标准做法。因为A对这种条款不会感到意外,因此它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除非A毫不迟疑地拒绝,否则该仲裁条款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反要约口头形式:立即生效书面形式:英美法:投邮主义大陆法:到达主义公约:到达主义承诺生效时间承诺的撤回(指承诺生效前撤回)英美法:投邮主义,不能撤回大陆法:到达主义,在承诺发出后,到达要约人前可以撤回公约: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承诺得予撤回二、当人事应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是否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基本有两个共同点:正常的成年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不正常成年人,法律赋予不同的约束或保护。中国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把公民分为三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成年人(正常)②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其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合同无效德国法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①7周岁以下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③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年满7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合同无效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方能有效。法国法法国法认为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即有订约能力合同生效,无订约能力合同无效。•无订约能力的人①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解除亲权有两种情况②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官能衰退和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贫困者)①因结婚②年满16岁(父母提出申请无父母由亲属大会同样处理)这些人订立合同须取得其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英美法英美法对订约当事人是否有订约能规定的更具体,三种人有特殊规定,其余的人都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三种人①未成年人(原则上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②精神病人(被宣告精神错乱后无效,前可撤销)③酗酒者(原则上有约束力,但订立合同时由于酒醉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可以要求撤销合同)(2)法人的行为能力公司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人,各国法律对公司的行为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代理商,业务员),合同内容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就属于越权行为,该行为的责任由行为人承担(一般原则)。如果法人代表的越权行为未被相对人知晓,其代表的行为对外是有效的,该法人必须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公司章程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同内容合法凡是违反法律、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大陆法法国:标的、约因不合法德国: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者无效英美法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不道德的合同违法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有5种情况:(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4、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如当事人因错误或者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有悖于其本意的意思表示,则所订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1)错误因素导致的合意不真实错误是指当事人的认识与事实不相一致的行为。各国都认为,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并非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必须是严重错误法国法:严重错误——无效德国法:重大错误——撤销英美法:单方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错误——涉及重大事项,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中国法:重大误解——可撤销(2)诈欺因素导致的合意不真实合同中的诈欺是指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由于一方对另一方蓄意误导或欺诈,而导致后者认识上的错误,在这种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不存在真实的合意,也没有实际上协商一致,各国法律都认为后者(被欺诈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大陆法英美法英国普通法把不正确说明分为三类: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自己并不真诚地相信其陈述的真实性,甚至故意作出错误的陈述。受骗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撤销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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