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编号承包人编号备案编号鉴证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肉鸭屠宰项目工程地点:市工程内容:制冷机房、空调机房设备及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工艺管道安装及调试,库区制冷设备及制冷工艺管道安装及调试,制冷系统、冷却水系统、冲霜水系统安装及调试,制冷和空调部分全部的电气系统安装及调试,冻结间及低温冷藏间、脱盘包装间保温等(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设备及材料报价清单详见附件4(合计价格以合同总价为准)。资金来源:自筹运输方式:承包方代办运输(含发包方公司原有前川8WB设备一套),运费由承包方负责。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内容”范围内的施工(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6年2月10日竣工日期:2006年3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发包方水禽屠宰加工厂严格按标准设计和施工。五、合同价款3承包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圆整¥:600,0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的协议书2、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本合同的通用条款4、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承包方或承包方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为发包方设计的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工艺调整设计施工图)6、《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和《合同补充条款》(附件3)7、2005年12月16日提供的《报价表》(附件4)和《安装及服务承诺书》(附件5)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12月31日合同履行地点:清远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执行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1条内容规定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决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其它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内容规定。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与套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五套(另提供一份电子版文件),承包人所需施工图纸应经发包人所确认。设计要求采用的工艺及设备选型应先进可靠,系统尽可能实行模块化(要求采用电脑集中控制、微机测温系统和分库房设置电子温度显示等),具有安装简便、结构紧凑、操作方便。同时要确保系统运行效率较高、能耗低、运行成本低、投资省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方便,维修费用低等优点。。5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及设计资料交给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者。其他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4.2、4.3条及本合同。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证号;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对材料、设备与安装的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监督管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经发包人指令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彭彬职务:副总经理证件号;职权:所有工程管理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所有工程管理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6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证号: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达到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完成时间为承包人正式进驻现场前(详见《补充条款》)。(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详见《补充条款》)。(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正式进驻现场前10日。(4)工程地质和底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不采用(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正式进驻现场前3日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不采用(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不采用(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不采用8(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详见《补充条款》。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详见《补充条款》。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实际的工程量,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一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自我保护(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采用(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当地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只承担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施工垃圾的清理工作,交工前清理承包人施工范围所涉及的场地。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0日内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资料提供后5日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不采用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9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能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a)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满足开工条件;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c)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d)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e)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每次延期必须经发包方工程师签字确认。10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