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8日)深建规〔2007〕3号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四)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合同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三)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五)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政府投资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核原件)。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核原件);(四)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复印件(核原件);(五)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六)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七)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三)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四)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五)招标工程应提交如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六)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复印件(核原件);监理企业为外地企业的,还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五)非招标工程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单位盖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第十条合同备案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将补充协议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充协议备案时,提交补充协议4份并携原合同备案回执;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讫合同备案手续:(一)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出具合同备案回执;(二)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改正,并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对要求当事人改正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发现合同当事人拒不改正,并规避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过程中,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一)有无资质或资格证书承接业务,是否超越资质或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三)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四)专业工程分包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或专业工程是否再分包;(五)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六)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合同价的合理性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各类工程成本指标认定)。第十三条经过备案的合同,是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结算等处理的依据。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合同备案信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施工现场实际情形与备案合同约定严重背离,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责令改正,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