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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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工程专用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合同编号:埔代建中心[20]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甲方)承包人(全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有关资料及说明,承包本工程。三、工程承包方式清单内综合单价包干、清单内项目措施费包干(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若个别单价超出则结算时按甲方提供的的招标控制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详见招标文件)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和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顺数日历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六、合同暂定价款金额(人民币):(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预留金)。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工程量清单9、投标报价预算书及其附件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广州市黄埔区代建承包人:项目管理中心地址:黄埔区大沙东路333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约代表(签名):签约代表(签名):经办人(签名):电话:82388218电话:传真:82381489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510700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有关条款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18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3-0204)》(穗建筑[2013]598号)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及其附件;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除国家的标准、规范外,同时适用广东省及广州市地方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执行。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6套(含编制竣工图所需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不参与本工程的承包人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及非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内容。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电话:姓名:职务:土建监理工程师电话:姓名:职务:水电设备监理工程师电话: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及现行监理规范执行。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专业负责人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电话:82393182姓名:潘龙职务:水电设备专业负责人电话:82385998姓名:梁丽蓝职务:预结算工程师电话:82385998职权:1、工程进度款的确认;2、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3、确认工程工期的延长;4、审核、确认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增减;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6、停工令、复工令的签署;7、负责监督施工合同的执行,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实施监控,负责本项目由发包人对外协调的工作。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5、项目经理及现场施工负责人姓名:职务:项目经理电话:姓名:职务:安全员电话:姓名:职务:现场土建施工负责人电话:姓名:职务:现场水电设备施工负责人电话:6、组织架构6.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以上管理人员姓名、近期照片、手机号码必须上墙公布,随时接受检查。6.2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档案资料员必须驻场管理,上述人员与施工单位有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否则,承包人须按人民币每人3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6.3承包人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经查实如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换,发包人除有权按人民币3000元每人次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且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的工作。(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按以下B点执行:A施工所需的临水、临电管线,由发包人在开工前接至施工范围现场。B施工现场所需的临水临电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10天内完成。(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0天内完成。(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和政府部门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在开工前办理完成。需要承包人协助办理的证件、批件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完成。(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天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5天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发现以上物件时,负责做好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发包人,合理的防护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由发包人支付。(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配合承包人在施工全过程的工作。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见本合同专用条款7.1(5)条。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因采用措施不当而造成一切损失、赔偿的所有责任:(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之日起七日内提供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3日前提交该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按实际编制,否则进度款延期支付)。(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担施工安全、保卫、消防、文明施工等工作责任,并根据工程需要和维护夜间使用照明、围栏、警卫等。(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办公室。(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要求要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移交前的工程产品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7.1.(8)条,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8)施工围蔽和道路行人安全保护要求:按广州市有关施工规范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围蔽以及因施工安全而设置的排栅安全挡板设置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广州市对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1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接驳点和施工用电接驳点,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承包人要单独安装施工用水、电表,按水、电表实际用量每月向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按未缴金额的0.1%计收滞纳金。(以上工作仅适用于按第7.1(2)A点条款时,如按第7.1(2)B点条款时则要删除。)9.2自开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负完全的照管责任,照管期间发生任何损坏及遗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验收手续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不再负此照管责任。9.3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进行施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任何操作时,不应给下列方面造成不适当的影响,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公众的便利(2)公用道路、场所以及属于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所属的道路的正常使用等。9.4工程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材料和设备按现行规范进行检验,拒绝使用任何不合格产品于本工程。如出现任何不合格产品用于本工程,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将本项目所有进口设备的所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的证明、进口报关单、商检报告、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证明材料、出厂测试报告(含排放证)、开箱检验证明。9.5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带来的不便由承包方自行协调,承包人不能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9.6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影响可能引起的任何赔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7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要严格遵守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否则,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9.8.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府令第62号),如现有的标准、办法已过期但又无法及时核实更新,则按现行的法规政策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的,在监理或发包人发出通知后,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相应数额。如有被相关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的,发包人有权按每次人民币3000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9.9承包人施工期间和竣工结算后未及时支付工程材料款和工人工资的,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劳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信访)的后果,并且承包人应按每次人民币3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承包人应于开工前7天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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