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cfwiB3标段(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三期农民回迁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土方、护坡、CFG桩、降水工程)总承包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三部分补充条款3第一部分协议书总承包人(全称):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B3标段(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三期农民回迁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土方、护坡、CFG桩、降水工程工程地点: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二、承包范围经建设单位下发的施工图纸及经建设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机挖土方工程、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CFG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土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土方外运及消纳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CFG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CFG桩基的设计、施工、检测、清运桩头及桩间土、褥垫层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3、基坑支护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边坡加固、边坡观测、坡面设置排水引流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4、降水工程:本工程所需全部降水工程。5、基坑排水:含施工期间基坑内滞水或存集雨水等排水工作。6、上述工作不包括本项目人工清槽、回填土以及本项目内的开闭站、燃气调压站、锅炉房涉及的土方工程。7、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三、合同价款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暂定合同金额(大写):陆拾贰万贰仟柒佰叁拾叁元(人民币)4小写:¥622,733.00元固定合同单价及暂定工程量详见本合同附件4四、合同工期合同工期:77日历天(其中降水工程工期自开工之日至±0以上结构三层顶板全部混凝土浇筑完成止。)实际开工日期已建设单位通知为准。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且全部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六、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补充条款;4.建设单位下发的施工图纸及经建设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5.本合同附件。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七、分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八、合同附件附件1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4工程量清单九、合同生效5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总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一般规定1.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a)本合同协议书;b)本合同补充条款;c)本合同专用条款;d)建设单位下发的施工图纸及经建设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e)本合同附件。2、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2.1总承包人(1)传真号码:邮政编码:(2)邮寄地址:(3)送达地址:(4)电子邮箱地址:2.2分包人(1)传真号码:邮政编码:(2)邮寄地址:(3)送达地址:(4)电子邮箱地址: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4.图纸4.1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7(1)提供时间: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5天提供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施工图纸(2)提供套数:3套(包括竣工图使用的图纸)4.2总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一切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并且分包人应当对于本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保密,分包人按本条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4.3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总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更换或补充图纸或指令,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4.4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由于总承包人未能按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分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总承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总承包人仍然未能向分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可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分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总承包人1.1总承包人义务1.1.1总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向分包人移交现场:(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即为现状场地,目前已具备施工条件,是否需要平整由分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考虑在合同单价中。(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①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水、电接口,承包人已踏勘现场,对水电接口具体位置、水量、电容量已充分了解,分包人自行考虑总承包人提供现状情况是否满足施工条件,若不满足而增加的相关费用(除合同约定外)均视为已含在合同单价中。②分包人负责施工用水、用电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水、电源接口位置接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及管理,其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8③本工程水、电费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于电源接口尚未安装到位造成分包人须要自备发电机的,仅增加使用发电机增加费,该增加费以下列方式计算:ⅰ发电机增加费用=签认的发电机工作台班数量×施工期发电机台班单价-签认的发电机工作台班数量×额定发电机功率×8小时×K1×K2×开工当期北京造价信息中的电费单价(时间利用系数K1=0.7,出力系数K2=0.8)。施工期发电机台班单价按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机械台班定额发电机费用组成进行计算;发电机型号定额中没有的,参照定额中类似型号进行换算补充。工作台班单价按发电机的功率分别计算。其中定额中燃料费及工资给予调整,柴油价按使用当月市场价*定额含量计算(燃料费按2.96元/Kg折算出发电机燃料定额含量),工资按合同单价*定额含量计算(发电机人工费按32.53元/工日折算发电机台班工日定额含量),其他均不作调整。ⅱ发电机工程量按现场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不满或满4小时为0.5台班,超过4小时但不满或满8小时为1台班。2.4分包人的通信设施等由分包人自已解决,其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经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由建设单位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另行约定(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按规定校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纸交给承包人后3天内(8)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约定1.1.2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未获得总承包人批准。1.2总承包人代表总承包人代表姓名:刘立根2.分包人2.1分包人义务2.1.1负责整个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与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9(1)作为有经验的分包人应做好与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其他承包人的相关配合工作,确保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其相关配合费用均已全部含在合同单价中,不予以另行增加。(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总承包人要求向总承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的进度计划需确保与工程的总体进度协调一致,根据总体进度情况及时进行调整。(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夜间施工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做到全部满足现行规范、规定要求。以上费用均已考虑在合同单价中。本工程民扰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分包人负责处理相关工作,总承包人给予必要的配合。(5)分包人有责任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总承包人给予必要的配合。分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及施工带来日常行人及道路使用的干扰。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分包人须直接参与由北京市和区住建委、公安、环保局、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组成的有关协调民扰/扰民联合办公组织;由于民扰造成的增加费用均已含在合同单价中。(6)分包人有义务保证施工区域及周边人员通道的安全,进行必要的防护工作,并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其相关费用均已含在合同单价中。(7)分包人必须遵守北京市有关扰民法规及总承包人对施工时间的限制及规定。白天噪音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噪音不得超过50分贝。为保证工程连续性,应采取措施保证上述指标的实现,其措施均已含在合同单价中。(8)分包人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本合同施工项目所必须的硬质围挡;分包人施工所必须的主要道路要硬化并保证清洁: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土方要覆盖;工地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10施工现场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干净;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必须在库房存放或严密遮盖;严禁抛洒垃圾、渣土,其相关费用均已含在合同单价中。(9)需分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分包人须遵守国家及当地环保、交通、市政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自费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承担因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的损失或罚款。(10)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京建发【2011】130号及京建法【2011】21号文件中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本工程施工期间及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劳务分包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并承担由于劳务问题给总承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1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对分包人采购的每批钢筋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其抽样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钢筋抽样检测不合格,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监督下将该批次钢筋全部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总承包人并对分包人处以10000元/次罚款。(1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对分包人采购的混凝土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其抽样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混凝土抽样检测不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总承包人并对分包人处以10000元/次罚款。(13)分包人应允许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监理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14)工程未通过验收合格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15)分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其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于其保护工作对分包人施工所带来的影响均已含在合同单价中,其保护、处理等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分包人不得自行对上述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处置,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16)分包人应按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监理要求提供阶段性及成果性文件(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并承担费用。相关费用均已考虑在合同单价中,不11另行增加。2.1.2合同文件约定需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分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总承包人或监理人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