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发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时间地点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实际履行原则,诚信履行原则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债权保全代位权撤销权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风险转移规则五、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及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六、法律责任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原则)违约责任(一般采用无过错原则,但也有过错原则的如委托合同)后合同义务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途径协商仲裁诉讼违约行为形态预期违约(明示、默示)实际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延迟给付、延迟受领)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其他违约形态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可与延迟违约金并用)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并用)赔偿损失(约定损害赔偿金法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罚则注意:定金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的适用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①内容具体明确②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时间)要约可以撤销(时间、两种情形不能撤销)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作出通知方式(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的承诺方式除外)承诺的要求①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逾期承诺(一般为新要约)承诺迟到(一般有效)②承诺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可以撤回合同的形式明示(语言、文字、其他直接表意方法)默示推定的默示即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即不作为的默示(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有效,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的效力)其他(如视听资料)合同的条款买卖合同的条款(实质性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的不完备,不必然无效,可以补充或补正。当事人补充协议依合同条款确定依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任意性规范。格式条款免除责任条款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被动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当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注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是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注意:撤销权的消灭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规则一般以交付完成时间为转移时间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特殊情形:所有权保留情形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交付主义(谁占有谁承担风险)试用买卖在途买卖一方违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