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讲欧盟法律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一、欧洲联盟的形成法国外交部长舒曼(RobertSchumann)和法国现代化和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J.Monnet)向国际社会公布了《舒曼计划》得到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这6国,在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为《巴黎条约》。1952年8月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随后,初步建立了共同体的“高级机构”、“部长理事会”、“议会”、“法院”等超国家机构。一、欧洲联盟的形成1957年3月25日,上述6国在罗马正式鉴定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这两个条约又称《罗马条约》。根据条约,又创设了“欧洲经济特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其中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出于核心地位。煤钢合作扩展到了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一、欧洲联盟的形成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年,希腊,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ssatriecht)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1995年荷兰、奥地利和瑞典又加入欧洲联盟。一、欧洲联盟的形成1997年10月2日,《阿姆斯特丹条约》2004年5月1日,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马耳他等10个中东欧国家加入欧洲联盟。这10个国家都是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新教)国家,民主和人权状况也被认为基本达到了欧盟制定的标准。而未被接纳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土耳其等国,其国内多数居民则信仰东正教或伊斯兰教,其民主和人权状况也常常遭到欧盟的批评。尤其是1987年就提出入盟申请的土耳其,尽管其各项经济指标普遍好于上述10国,但仍被拒之门外。一、欧洲联盟的形成欧盟是在原来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时期以来,三个共同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它们建立了共同的议会、部长理事会、委员会和法院等机构。《欧洲联盟条约》修改了建立各共同体的条约。二、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1.欧洲理事会(EuropeanCouncl)即首脑会议,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从1975年开始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2.欧洲联盟理事会((CounciloftheEuropeanUnion),即部长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部长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别的协调机制。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现任秘书长JavierSolana3.欧洲议会在成员国之间实现了直接普选,每届任期5年。具有立法权,有权审核预算草案、有权对委员会和理事会进行监督和质询,有权对委员会的行为投不信任票。二、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4.欧盟委员会执行机构。5.欧洲法院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享有广泛的司法权,可以直接受理所有涉及共同体利益的各种案件,有权应成员国的要求就有关的法律作出解释。6.欧盟的其他组织机构审计署、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欧洲联盟机构和合格成员国之外,主要任务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统一管理欧元的汇率等。三、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1.欧洲联盟法律的概念欧洲联盟法与欧共同体的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2.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1)欧盟的基础法律创建共和体的三个基本条约及后续条约:1965年《合并条约》、1970年4月和1975年7月《财政预算条约》、1975年5月《欧洲投资银行条约》、1976年《欧洲议会普选条约》、1985年《加入协定》、1987年《单一欧洲文件》三、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2)欧洲联盟的派生法条例、指令、决定(特指决定、其他决定、一般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和意见则具有指导性条例:具有普遍意义,所有部分都有法律约束力指令:对接受指令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成员国一般是通过某种方式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在转化前成员国的法人和公民可以在其国内法院援引该指令进行诉讼。决定:对接受决定者具有约束力三、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3)由欧盟或其机构签订的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或外部的条约与协定。(4)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判例竞争法的若干规定、关税贸易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创制的。四、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用1.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适用直接适用性是《罗马条约》赋予条例的一种法律属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对成员国应尽的义务的范围要有清楚、准确的限定;对成员国义务的规定,不附任何附加条件;法律规定内容自身已很完善直接效力原则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四、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用2.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当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欧盟法律的制约,欧盟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该原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的。该原则是以其成员国将本国在国内法中特别是宪法中确认的国家将其主权向欧盟部分转移并且限制主权作为法律基础。四、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用欧洲联盟法的直接效力和优先原则,构成了欧盟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从而使欧盟法律具有某些超国家的因素,加快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任何成员国的公民、法人都可以依据欧盟法律的规定,向欧洲法院起诉本国或他国政府、机关或企业的违法行为。欧洲法院的裁决可在成员国内强制执行。五、成员国法对欧盟法律的影响1.大陆法系法律对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欧共体的法律和欧洲法院的建立及其司法活动,首先并且最早依照法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法院的模式形成的。欧洲共同体接见了德国行政法的几个原则,特别是比例性原则;德国行政法院及其行政诉讼制度,也为欧盟所借鉴。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也受到大陆法系成员国立法的影响。五、成员国法对欧盟法律的影响2.英美法系对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和对抗制诉讼这两种传统方面但英国法律与欧盟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欧共体法律的优先地位与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的矛盾;英国法院是否接受司法审查的矛盾;法律解释问题上的矛盾六、欧洲联盟法律对成员国法律的影响欧共体在80年代和90年代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使成员国的相应法律例如消费者保护法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欧盟成员国在转化欧盟的法律时,有两种方式:将指令的规定移植到现有的法律中;二是创制与指令相符合的特别法。欧盟成员国在依据欧盟的指令制定其国内法律规范时,必须依据指令的词句和目的进行解释。七、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分别对外签订的条约的问题1.欧洲联盟签订的国际条约对其成员国的效力欧盟签订的国际条约成为欧盟法律的组成部分,对其成员国直接适用。2.欧盟成员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与欧盟法律的关系欧共体成立前的条约继续有效欧共体成立后的条约,不得与欧共体基础条约及其基本利益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