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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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概念和分类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分类(一)合伙的概念共享收益相互约定共担风险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目的自愿联合两个以上的人(二)合伙企业的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特征”:所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征”:先找人再确认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开篇案例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要求:分析以上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概念特征1、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2、特征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登记思考: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乙、丙的出资比例为4:3:2:1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乙、丙只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1、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约定事项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置审批设立登记登记审查•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提交相关文件(7项)•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委托他人的提供委托书•20日内签发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2、设立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的转让合伙财产的出质、合伙财产的构成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例:合法接受的捐赠等合伙财产的构成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整体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财产的转让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思考: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财产分额时需满足的条件是()A、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B、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应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D、须全体合伙人2/3以上多数同意。4、合伙财产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自己向丁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丁问:(1)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2)丁的损失如何承担?在本题中,由于普通合伙人甲的出质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使丁属于善意第三人,该出质行为照样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丁造成损失的,由甲向丁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思考: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1)不符合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不符合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郑某不是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适用于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享有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不得有冲突)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明确可以或一致同意)1324义务思考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协议两个前提:1、不与法律相抵触。2、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一人一票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事项按法律规定作出决议开篇思考:甲、乙、丙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按4:4:2的比例分配损益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C、按3:3:4的比例分配损益D、利润按3:3:4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丙承担。、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有约定的无约定的协商不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分配四种方式没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即: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合伙企业不能因为有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就不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1不足的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不能以对内的按份性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性3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4案例1995年,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同,约定:集资10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万元出资,丙出资4万元,丁系厨师,以其技术折价1万元出资。饭馆的盈亏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开业的头几年,饭馆经营良好。1999年后由于经营等各种问题,生意渐差,开始出现亏损。2000年7月,甲见饭馆亏损较为严重,遂要求退伙,乙、丙、丁纷纷表示同意,并协商仍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盈亏。经结算,饭馆净负债15万元,甲于是承担了2.5万元债务,并向债权人A作了清偿。并办理了退伙手续到2001年5月,饭馆持续亏损至无法继续经营,经再次结算,不但将全部出资赔光,而且负债增加到32万元。此时,丙、丁生活窘迫,仅能维持生计,但丁的女友B有钱,能够代为清偿。乙9岁的儿子名下有35万元存款,系其父乙所存。债权人A找到甲要求偿还,甲以其早已退货为由拒绝偿还;找到乙要求偿还,乙表示愿意偿还自己的份额,其余的应由丙和丁承担。而丙和丁均表示无力清偿。债权人A遂诉至法院。问:饭馆的30万元负债应该如何分担?债权人A怎样可以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答案与解析本案中,甲在退伙时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了合伙的债务,故至饭馆无法继续经营时所欠的32万元负债应由乙、丙、丁按照出资份额承担,乙负担12万元,丙负担16万元,丁负担4万元。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可以向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人主张30万元的债权。但是,债权人A无权要求甲归还全部30万元的债务。因为“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甲在2000年7月退伙时已分担了当时的合伙债务,故其对退伙后饭馆的亏损不承担责任,只对退伙前合伙尚未清偿的12.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A无权要求丁的女友B清偿债务,因为B不是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不负有清偿义务。根据案中的情况,丙、丁都无力清偿,故债权人A可以先要求乙以其子名下的35万元存款清偿全部债务,因为乙虽以儿子名义存款,但实为其自己的财产,应当以其承担债务。当然,乙在全部偿还全部合伙债务后,对于超过自己份额的20万元,有权向丙和丁追偿。思考: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债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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