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陈玉芳主讲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分类及特征1、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特征:(1)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2)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即是典型的契约型企业。(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二、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在2006年8月进行修订。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数额的限制;出资方式灵活多样;对出资评估作价方式的灵活性。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程序1、合伙人依法达成合伙协议。2、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批准。3、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2、财产的管理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3、财产分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4、财产份额的转让这里的转让是指合伙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5、财产份额的出质•根据质物不同,质押又分为两类:•动产质押:质物为动产。••权利质押:质物为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物的财产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提单、仓单、可转让的股票、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等。•我们这里提到的是权利质押。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之法律规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质权人)(出质人)(质权人)从合同从合同第三人(出质人)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3、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5、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33条规定(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6、合伙人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王、张、李三人合伙开办一服装店。三人约定王某负责服装店的日常经营管理,但从事单比业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王某为方便开展业务,自行决定购买一辆价值13万元的客货两用车,以商店的名义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款项。张、李得知后,以王某的行为超越其权限范围为由要求否认该购车合同的效力,并退货还款。问:该购车合同的效力如何?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权人所负债务应依法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来偿还;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有约定清偿比例的,按照约定办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用于清偿;其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同样,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案例: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事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如下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五、入伙、退伙1、入伙(1)含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2)入伙条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入伙的程序:入伙人必须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订立入伙协议前,原入伙人应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告知新入伙人。(4)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退伙(1)含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2)退伙的情形•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3)退伙的法律后果: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略)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含义:•第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二、特别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陈玉芳主讲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1.概念: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不具有法人资格。(4)以投资者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二、设立1.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程序:申请;审查、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三、权利、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自行管理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组织形式法律属性投资者身份承担责任形式社会化程度企业规模发展趋势公司企业法人法人或自然人有限责任最高较大合伙企业非法人法人或自然人无限连带责任次之次之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自然人无限清偿责任最弱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