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1合同法培训政法大学政法大学2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的保全的主要特征:(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政法大学3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二、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特点:(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政法大学4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三、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一)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二)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限度。(三)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存行为与实行行为,原则上不包含处分行为。政法大学5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四、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二)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政法大学6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五、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三)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政法大学7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理解与比较政法大学8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理解与比较政法大学9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练习题017政法大学10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练习题017-解析政法大学11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练习题018政法大学12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练习题018-解析政法大学13政法大学1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概述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的类型:(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政法大学15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已存在的合法有效合同关系(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政法大学16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三、合同转让概述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转让具有以下性质:(一)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二)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三)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法大学17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政法大学18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政法大学19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在自己或者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也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该转让通知须在履行期限届至前为之。★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政法大学20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七、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政法大学21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八、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一)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三)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政法大学2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九、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政法大学23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十、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合同法》第88条)。一般的产生原因:(一)合同承受(二)企业合并政法大学2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总结归纳图:政法大学25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练习题019政法大学26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练习题019-解析政法大学27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练习题020政法大学28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练习题020-解析政法大学29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练习题021政法大学30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练习题021-解析政法大学31政法大学32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原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政法大学33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政法大学34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三、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政法大学35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四、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一)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政法大学36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四、合同解除的类型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政法大学37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四、合同解除的类型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政法大学38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五、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的条件(二)约定解除的条件(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违约行为★违约行为1、迟延履行2、拒绝履行3、不完全履行4、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政法大学39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六、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程序(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三)法院裁决的程序政法大学40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七、合同解除的效力情况相对复杂【选修】政法大学41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八、清偿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讲的,而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消灭的角度讲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为合同的本来目的。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即因其达到目的而消灭。因此,清偿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因。政法大学42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九、抵消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消的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政法大学43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十、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的原因(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政法大学44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十一、提存的主体提存部门,按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否则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合同内容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换言之,提存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政法大学45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十二、免除与混同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合同法》第105条)。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政法大学46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练习题022政法大学47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练习题022-解析政法大学48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练习题023政法大学49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练习题023-解析政法大学50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练习题024政法大学51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练习题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