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8-20R2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2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3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3链路等组成的系统。(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4)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7)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4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10)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11)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12)视距内(VLOS:VisualLineof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13)超视距(BVLOS:Beyon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14)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15)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5(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17)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18)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20)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Control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21)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2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6(25)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26)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27)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28)飞行经历记录本,是指记录飞行经历时间和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包括纸质飞行经历记录本和由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支持的电子飞行经历记录本。(29)训练记录,是指为获取执照或等级而接受相关训练的证明材料,包括纸质训练记录和由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支持的电子化训练记录。(30)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31)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7(32)申请人,是指申请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自然人。(33)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34)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无人机云数据交换平台):是指由民航局运行,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35)分布式操作,是指把无人机系统操作分解为多个子业务,部署在多个站点或者终端进行协同操作的模式,不要求个人具备对无人机系统的完全操作能力。4执照和等级要求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照管理: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B.Ⅰ、Ⅱ类无人机(分类等级见第6条C款。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8线法规测试)。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执照由局方实施管理。A.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B.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C.教员等级1)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9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D.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3)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原VII分类等级(超视距运行的I、II类无人机)合格证载明的权利转移至III分类等级电子执照。5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5.1执照和等级分类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符合本规定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A.驾驶员等级:1)视距内等级2)超视距等级103)教员等级B.类别等级:1)固定翼2)直升机3)多旋翼4)垂直起降固定翼5)自转旋翼机6)飞艇7)其他C.分类等级:分类等级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0<W≤0.25Ⅱ0.25<W≤41.5<W≤7Ⅲ4<W≤157<W≤25Ⅳ15<W≤116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Ⅺ116<W≤5700150<W≤5700ⅫW5700D.型别和职位(仅适用于XI、XII分类等级)1)无人机型别。2)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注1:实际运行中,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11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5.2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局方应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具体要求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附件1)。5.3执照有效期及其更新A.按本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两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定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B.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申请人:1)应出示在执照有效期满前24个日历月内,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电子经历记录本上记录的1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证明。2)如不满足上述飞行经历时间要求,应通过执照中任12一最高驾驶员等级对应的实践考试。C.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则执照有效期与最高的驾驶员等级有效期保持一致。D.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不同等级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及相关等级。5.4教员等级更新A.教员等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期满。B.飞行教员可以在其教员等级期满前申请更新,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了以下相应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i)对应III、IV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如果通过了任何一个III、IV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则其所持有的有效的III、IV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ii)对应XI、XII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如果通过了XI、XII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中任何一项的实践考试,则其教员的所有等级均视为更新,其相应XI、XII分类等级熟练检查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2)飞行教员在其教员等级期满前90天内通过相应教员等级的更新检查:13i)对应III、IV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如14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