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二条。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37条。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和名称: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及本合同涉及的有关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签订合同后,开工通知发出前7日内提供。3.2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份数:6份(4份施工2份用于作竣工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3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国家监理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发包人实施监理前书面通知承包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需要时按发包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规定执行。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规定的职权。执行《通用条款》第6条规定。5.项目经理5.1:姓名:职务:5、2: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及3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应与承包人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一致,或与经发包人考察核定后的人员名单一致。进场后经监理公司核查、备案。承包人现场的管理人员不准更换、减少,只能增加。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同意按每人次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罚款;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6天,若出勤少于26天时,每天按2000元计取缺勤罚金。承包人严重违反上述约定,发包人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引起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或承包人无条件退场。6、3:执行通用条款。7.发包人工作44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和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日内承包人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的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协助,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负担。(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在施工现场书面形式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乙方接到图纸后14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采取相应的保护防护措施,发包人负责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执行《通用条款》第8.1(8)条。(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约定8.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约定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实际发生时另行协商。(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45(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济南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照明、围栏设施、警告信号和警卫,负责安全保卫,并对上述义务负全部责任。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损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向发包人提供两间现场办公场所(按报价单承诺)。(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协助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和修复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如需特殊保护时,甲乙双方现场签证。(7)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第9.1(7)条。(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8)条,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交工前清理干净现场序号计划、报表名称提供时间1项目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2工程材料总计划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3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划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4月施工进度计划当月25日提供下月计划5周施工进度计划每周五6月度主要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当月25日提供下月计划7当月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当月25日提报8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报表当月25日提报46的所有垃圾,并整平场地,恢复因施工影响的一切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在发包人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开工手续后,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对外纠纷或其他人员阻挠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工程有关的外协工作,包括协调周边居民及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等,确保本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并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3)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小区内绿化工程、住宅工程、公建设施的成品保护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损坏绿化工程、住宅工程、公建设施所发生的经济损失。4)对分包的配合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有关的专业队伍或供应商,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总包服务管理范围按《济建基发[1997]第33号文》文件执行。总包人还应负责工程竣工后的统一报验。总包服务管理费费率按《济建基发[1997]第33文》文件。对专业分包队伍的付款须经承包人认可。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7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7日内监理批准。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单位工程分别编制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1条中第(1)条至第(7)条及13.2款。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及《通用条款》第17条。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第19条。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与调整综合单价。1、该综合单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该单位子项工程所需的除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之外的所有费用。除双方同意外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不得调整。2、规费(不含社会保障费)计取费率按投标时的费率计取。483、人工单价:建筑、装饰、安装、在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均为38元/工日。零工不再计取其他费用。4、所有材料损耗及其他费用均含在综合单价内。5、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费均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内,不再单独计取。6、本工程在结算时不应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而进行合同价的调整。23.1合同价款及调整23.2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可予以调整:23.3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确定。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单价为(1)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全部图纸会审后二个月内,承包人按照2003年《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工程量计算办法计算出施工图纸中的清单项目和工程量,逾期视为认可原清单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合同价款的依据。(2)图纸会审、设计变更;(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认可的图纸外的工程洽商和工程签证。49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和工程进度总表,一式六份。工程师收到后七日内予以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多层:结构二层完成开始付款至完成工程量的75%,四层、六层付完成工程量的75%,主体验收合格付至主体工程量的80%,装饰完成50%付至本阶段已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月内付至全部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5%,剩余款项待结算审计完毕扣除保修金一月内付清。小高层:完成±0.000开始付款至完成工程量的75%,三层、六层、九层、主体封顶各付完成工程量的75%,主体验收合格付至主体工程量的80%,装饰完成50%付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月内付至全部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5%,剩余款项待结算审计完毕扣除保修金一月内付清。地下车库:基础完成付完成工程量的75%,以后每月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5%,主体验收合格付主体工程量的80%,装饰完成50%付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50验收合格一月内付至全部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5%,剩余款项待结算审计完毕扣除保修金一月内付清。(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办法:每次拨付工程款时扣回完成工程量的甲方供材后余下工程款按相应的比例拨付。(3)税金由发包人代征代缴,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发包人提供相关完税证明。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附表)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附表)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见附件四)。如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应由其供应的材料改由承包人购买时,执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执行通用条款。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实办理材料领用、转帐手续。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履行样品报样审批手续,并得到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认定,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5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发包人及监理人检验与否不能减轻、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八、工程变更无论以何种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工程价款的变更,除变更的工程价款本身,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责任,其他另行协商。29、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可由承包人按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办法计算,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2)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可由工程师提出,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减少合同价款的依据。(3)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化,可由承包人按实际进行调整,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依据。30、其他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监理方工程师签字生效,如有变动,以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的人员为准;现场签证一证一签,和即时发生的工程量一一对应。现场签证应在该签证事项发生后7日内办理完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因变更、签证等调整合同价款的申请后,7日内给予确认。隐蔽项目签证必52须在隐蔽前办理签证确认,不得后补,否则,该经济签证无效。若发包人7日内为针对承包人上报签证未给予确认则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签证。涉及承包人通过发包人向第三方索赔的签证,承包人必须自行办理该第三方认可,否则结算时发包人不予受理。31、确定变更价款:执行通用条款。31.1由于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或材料变更,需调整综合单价时,应按下列办法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如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新生成的综合单价应在该单价项目施工前办理完毕。新生成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