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担保制度第三节保险制度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理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二)合同法律关系(三)代理关系(四)合同分类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6(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的特征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7(二)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82、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9(三)代理关系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0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1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2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3(四)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4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约主体(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5(一)订约主体订约主体是实际参与订立合同的人,他们可以是合同成立后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6(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7合同的基本条款(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合同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8(三)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19(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01、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的效力(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1(1)要约的概念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2(2)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3(3)要约的效力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书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4(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5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下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6下列两种情况,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要约人也不得撤销要约。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7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8(2)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29(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0(4)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1(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1)迟发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2(6)承诺的内容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2)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3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4(2)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54.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6(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7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效合同(四)可撤销合同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8(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39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0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1(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2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3(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4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5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返还给第三人收归国家所有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6(四)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3.撤销权的消灭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7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8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493.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0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1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六)履行抗辩权(七)债的保全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2(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3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4(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5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6(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7(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变,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8(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59(六)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60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前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履行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61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约定先后顺序的,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