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涉及的主要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对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历时三年的四次全国营改增试点推行进入收官之年,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为由国税管理,改征增值税。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11234567目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1、征税范围第一部分第一章“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区别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有具体规定。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2、何为境内及具体范围第一章第一部分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3、单位和个人如何理解第一章第一部分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一章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a.年应税销售额标准《附件2》第一条第五款: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b.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年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为515万元(含)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1、年应税销售额如何掌握第一部分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2、不登记一般纳税人情形第一部分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时,确定年应税销售额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3、兼营纳税人登记如何掌握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a.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销售额400万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b.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销售额505万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c.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也属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案例第一部分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行为是否办理登记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登记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登记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可以登记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3、兼营纳税人登记如何掌握第一部分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1、会计核算健全2、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第一部分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章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部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纳税人要强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第一章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1、强制办理登记第一部分a.试点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不需重新办理登记,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第一章第一部分b.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c.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按照3%换算,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第一章第一部分d.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第一部分e.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第一部分f、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可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涉税下载”-“税务认定”下载“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也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表格),自行填写后,签章确认,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为减少办税时间,建议试点纳税人自行下载填写,并签章确认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格登记手续。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第一部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3、一经登记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部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4、处罚措施第一部分辅导期管理要求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达到一定标准、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5、辅导期管理第一部分a.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5、辅导期管理第一部分b.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5、辅导期管理第一部分c.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5、辅导期管理第一部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唯一性:购买方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目录1234567第一部分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二章政策解读: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部分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二章政策解读:1、应税行为范围第一部分原营业税项目征税项目征收品目行业小类一、交通运输业一、销售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1、陆路运输服务2、水路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服务二、建筑业(二)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2、安装服务3、修缮服务4、装饰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二章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第一部分原营业税项目征税项目征收品目行业小类三、金融保险业一、销售服务(三)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四、邮电通讯业(四)电信服务(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1、基础电信服务2、增值电信服务邮政服务:1、邮政普遍服务2、邮政特殊服务3、其他邮政服务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二章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