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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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条款规避贸易风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冷柏军内容提要•国际贸易流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合同条款分析•外贸合同风险防范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流程出口贸易的程序•A第一阶段出口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出口货源编制出口计划调研国外市场状况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和推销网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出口贸易的程序•A第二阶段对外进行洽谈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假设为CIF)合同出口贸易的程序•A第三阶段履行合同申请出口许可证租船订舱发运货物办理报关议付货款与出口结汇核销与退税汇集有关的单证向买方发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后取得提单海关检验放行催证审证改证检验证书向商检局报检备货/加工/包装/刷唛办理保险保险单制作有关单据进口贸易的程序•AA第一阶段进口前的准备工作用货部门制定进口订货编制进口计划国际市场调研安排订购市场和选择交易对象制订具体的进口商品经营方案进口贸易的程序•AA第二阶段对外进行洽谈询盘报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假设为FOB合同)进口贸易的程序•AA第三阶段履行合同申请进口许可证货物装船接货报关拨交结算商检申请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银行审单付款买汇、赎单发催装通知办理保险第二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多种。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2006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韩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5)船舶、汽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二)口头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采用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达成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因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三)其它形式是指可能存在的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如通过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行为形式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美国A公司4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设备,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4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4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5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试问:如何处理此案?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分析合同有正本和副本之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通常由我方缮制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合同副本毋须签字,亦无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有合同和确认书两种。一、商品的品名(一)列明品名的意义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行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按照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命名方法:以其主要用途命名:织布机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羊毛衫以其主要成分命名:西洋参皇浆以其外观造型命名:喇叭裤以人物名字命名:孔府家酒以制作工艺命名:精制油•韩国K公司向我B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公司紧急从其它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二、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提高商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二)对品质的要求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声誉。3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二)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用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文字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商标和牌号说明书和图样产地(三)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我国某出口A公司跟荷兰的某B公司签订出口某产品的合同,数量为1万公吨,单价为每公吨CIF鹿特丹106欧元,品质规格为: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A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品质检验合格证书。货物抵达荷兰后,B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公吨减价8欧元。A公司以合同中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于是,B公司请该国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5%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A公司提出索赔15万欧元的要求。A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B公司遂请求在中国仲裁解决此案。•A公司抗辩说,这笔贸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是初级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的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5%。由于A公司以将所保留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抗辩无法加以说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以A公司赔付了一笔差价而结案。•评析本案。三、商品的数量(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计量单位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一)按重量(Weight)计算(二)按数量(Number)计算(三)按长度(length)计算(四)按面积(Area)计算(五)按体积(Volume)计算(六)按容积(Capacity)计算统一度量衡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美制(TheU.S.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简称SI)。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