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集体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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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书用人单位: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会(职工代表):韩小锋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1月1日集体合同期限: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2用人单位名称: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法定代码:74522565-0邮政编码:843000注册地址: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阿克苏盛威集团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姓名:周举东(签章)性别:男族别:汉年龄:41身份证号码:652901196811120811联系电话:0997-2282888委托代表人:胡中友(签章)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52901196501150812联系电话:0997-2281898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姓名:赵建华(签名)性别:男族别:汉年龄:52身份证号码:65290123571129015委托代表人:韩小锋(签章)职务:工会组织委员身份证号码:652901197912237511联系电话:0997-22816103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名单序号姓名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签名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名单1周举东41董事长6529011968111208112胡中友44总经理6529011965011508123刘志兰67财务总监652901421116004456789工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名单1赵建华52工会主席6529015711290152韩小锋30组织委员6529011979122375113张春红35女工委员6529277408180024567894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并共同遵守本集体合同所列条款。第二条用人单位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厂务公开,支持职工依法参加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尊重工会(职工代表)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着的地位,支持工会(职工代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组织职工参与用人单位内部改革和管理,以及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职工代表)依法参加或列席用人单位董事会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会议。工会(职工代表)应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教育引导职工热爱、关心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直到职工勤奋学习,树立敬业爱岗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为用人单位的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工会(职工代表)应指导职工依法履行所签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全员竞争上岗和合理劳动组合的市场用人机制,并建立动态劳动管理和“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绩效考核机制及努力健全科学量化的考核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操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约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保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职工代表大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需经职代会审议、审查的报告和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不得实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职工代表)依法开展工作。每月应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会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因招用职工必须自招用之日起与所招用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己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如与本集体合同约定条款相抵触的,要在本集体合同5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时应听取工会(职工代表)意见。第十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双方协商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等做以下规定:(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未领取复员费、退役金的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初次分配到用人单位的;3、因改制、资产重组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改制、资产重组前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4、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在期限内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最长时间在三年内。如劳动者自愿续签,经工会和单位人力资源部协商后办理续签手续。(三)出现以下情况变更劳动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的;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出现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1、在履行过去合同期间,违法乱纪的;2、试用期满后,经技能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劳动者自身由于身体条件限制不能继续上岗的,经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因生产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职工本人现在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若协商不一致,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给予调解。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确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予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第十四条工会(职工代表)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全员竞争上岗工作,教育职工学业务、学技术、学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新的择业、就业观,指导员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第三章工作时间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各工作岗位的不同特点,可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行岗位实行轮班制度,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6用人单位实行八小时工时制度或实行计件工时制度。其中:(一)以下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部门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二)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三)以下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167.40小时(20.92天)。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平均日(周、月、季、年)工作时间应与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3、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保质保量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加点。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应服从安排:(一)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企业等公共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主要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三)生产、基建任务有特殊期限要求的。(四)因生产(含设备检修)工艺连续性的特殊要求,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进行生产及设备检修保养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对于有损员工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加班加点,工会(职工代表)有权代表或者支持职工给予抵制。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九条用人单位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自治区(地、州、市、县)下达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警预测线,在兼顾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效益和员工劳动贡献,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工资水平,制定调整工资、奖金分配等方案,并依法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案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7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办法以及工资水平、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岗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由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通过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工资协议。第二十二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即劳动者个人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单位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除法定原因外,每月10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周40小时或每日8小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自治区及行业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效益发放各类职工津贴、补贴。职工夜班津贴的发放,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建立津贴制度,津贴际准每月(日或小时)元。建立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每月(日或小时)元。夜班津贴每班(月、日或小时)每小时/8元。其他津贴每月(日或小时)元。第二十五条各岗位职工工资报酬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五章休息休假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休假(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及保护妇女儿童等带薪假期)权利。其各项休息休假制度分别为:1、参照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并每周执行双休日;2、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带薪假期。第二十七条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具体标准为:按国家规定休假7天,带薪休假。第二十八条当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用人单位本年度带薪年休假制度:(一)受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拘留15天及以上处罚者;(二)当年因病假累计超过60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三)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四)旷工者;8(五)当年己安排健康疗养,且休养时间己超过本人年休假期限。第二十九条国家和自治区另有休息休假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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