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参加安全管理培训!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主讲人:靳书坡济南市安全培训名师济南市安培职业培训学校3上课时需共同遵守的小小规则:--享受培训、快乐学习;--开放心态、积极参与;--用心感悟、跟上思路;--遵守时间、手机无声;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参加培训须知参加培训须知4理解与支持5学习的五大关键眼睛要看掌声要鼓课堂纪律脑袋要想学习的意愿比内容更加重要2019/8/2056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共同提高7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相关法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安全生产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两个主体企业——一把手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两个责任制9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把安全生产放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重生产、轻安全。企业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安全投入、建章立制有较大的差距。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企业普遍存在履行不到位的问题101.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所决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11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事故事故致因4M要素-企业是事故发生之源2.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规律所要求12企业享有安全生产的主体利益;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主体;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直接权利;企业是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当事主体;3.法理学角度明确的权利义务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13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企业直接控制生产经营的要素;企业对生产过程取决定性作用;企业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4.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14二、《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151、《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主要负责人3.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活动1.各级人民政府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3.安监人员4.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服务活动1.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3.设计单位及设计人4.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其它工会公民社区舆论162、《安全生产法》中与企业有关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4.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6.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72、《安全生产法》中与企业有关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8.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9.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1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181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12.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度。19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2122安全工作的几项原则2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425(1)、“两管一责”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谁管生产就必须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全面责任。26(2)、“三同时”原则: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这一原则要求生产建设工程项目在投产使用时,必须要有相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之配套使用,使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27(3)、“四全管理”原则:是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管理。“安全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三违”: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28293031(4)、“四不放过”: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233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5)、“五同时”原则安全生产原则中的“五同时”原则34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5法定权利与义务(1)权利(2)义务(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权利(1)知情、建议权37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收和改进的义务。(1)知情、建议权权利38(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39(3)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40(4)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41(5)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权利42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43(1)遵章作业的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义务44(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45(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义务46(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义务474、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3.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报告与处理方法;5.事故调查处理办法485、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等的法律责任(降职、撤职、罚款、刑事责任、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证照);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处分、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49行政处分的种类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50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5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颁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8-01【标题】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52事故报告和调查1.事故发生单位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3.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人4.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1.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3.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中介机构2.中介机构相关人员3.事故调查人员工会公民技术鉴定单位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1、《条例》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53(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等级542.事故等级(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5(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等级563、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73、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8(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93、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614.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