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承揽合同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发包人、承包人■形式和程序的严格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1、发包人主体资格■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2、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我国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三、建设工程合同体系1、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2、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3、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概述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咨询(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供应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贷款合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分包合同■供应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供应合同■保险合同■咨询(监理)合同业主与咨询(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咨询(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等某一项或几项工作。■勘察设计合同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地质勘察和技术设计工作。■供应合同当由业主负责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时,业主与有关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供应(采购)合同。■贷款合同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后者向业主提供资金保证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能有贷款合同、合资合同或BOT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述■我国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行为。■尽管示范文本从法律性质上并不具备强制性,但由于其通用条款较为公平合理地设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2、《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3、《施工合同文本》解释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三、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方工作2、承包人工作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发包方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用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路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合同■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注:发包人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负全面的责任。对于在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过自己权限范围的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请示处理方案或者取得自己处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组织施工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质量等级:合格、优良创奖工程:国家省市一、标准、规范和图纸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二、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其他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其他要求1、材料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具备法定条件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质量关。2.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要求(1)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2)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材料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1、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对于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清点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3、材料设备清点后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清点,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1)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重新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人施工现场后需要重新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即使在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选择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清点承包方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场清点,事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时,仍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可以相应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工程试车■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按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发包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2、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由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3、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3、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重新检验1、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也予顺延。工程试车1、试车的组织: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人组织;联动无负荷试车:发包人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全部负责2、试车双方责任(1)由设计原因达不到要求,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修改,承包人按修改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设备制造原因达不到要求,由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承包人采购: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发包人采购: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