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闽政办[2005]85号)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85号【发布日期】2005-05-12【生效日期】2005-05-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闽政办[2005]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安全生产局、法制办,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公司:《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五月十二日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4月22日召开的全国预防群死群伤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特大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专项整治方案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省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坚持综合治理,全面排查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开展集中整治,依法规范管理,务求工作实效,为维护和保障全省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促进运输安全长效机制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础。三、任务措施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按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安监局、工商局配合。5月10日至30日,各地交通、安监部门对目前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普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对相关企业、车辆、驾驶员和主要运输线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表格见附件1)。6月1日至6月30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进行整顿,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督促持证营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交通、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的严格审批。省交通厅应于6月15日前将集中普查情况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交通厅、质监局、经贸委、安监局配合。5月10日至7月30日,各级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组织专业小组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检查项目:1、检查轮胎花纹深度、罐体安装规范和牢固情况;2、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3、是否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3),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办法、企业联系电话;4、是否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4);5、是否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5);6、是否按期限参加年度检验;7、车辆是否已配备通讯工具和人员防护、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交警部门监督销毁。集中检验情况由公安部门汇总(表格见附件2)于8月10日前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管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质监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应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经贸部门要严格执行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建议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安监局配合。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运管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人员与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运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由省公安厅负责。在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出台后,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部门申领运输通行证。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部门,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确认和教育完成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同时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交警部门通报。审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须要求运输企业制作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由省公安厅负责。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应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5月10日至6月5日,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完成禁行区域的摸底排查,经设区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或同级政府批准,于6月10日前将禁行区域情况(含文字和图例)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格式见附件6)。6月10日至8月20日完成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完善。9月份,省公安厅会同省安监局组织对设置情况的检查。(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由省安监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质监局、经贸委配合实施。从5月10日开始,各级安监、经贸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监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主动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库、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由省安监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卫生厅、环保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217号)的要求,落实部门职责,细化各项措施,公安交警、交通、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事故的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生产、仓储、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应组织对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安监部门要牵头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要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确定每一个设区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各设区的市要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危急救援预案》或《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于7月15日前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项整治期间,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贸、监察、交通、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为主要成员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三)加强宣传、舆论监督和信息沟通。各地在专项整治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