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危机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因此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FinancialRiskContagiosity)。金融危机是金融风险由小到大、由此及彼、由单个金融机构到整个金融体系、由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甚至全球化发展的过程,是金融风险范围和强度不断放大的过程。金融危机的生成与传导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1)金融危机传递扩散的乘数效应具有递增性(2)银行间的支付清算网络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金融危机的潜在因素引致金融市场上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恶化的因素-利率上扬-股市下滑-未料及物价下降-不确定性增加-银行恐慌利率提高股票市场下泻不确定增加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经济活动水平下降银行恐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增加经济活动水平下降价格水平非预期下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经济活动水平下降典型的金融危机债务萎缩导致金融危机的因素因素变化的结果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泰铢引发的惨案”金融大鳄索罗斯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次级贷款次级贷款(subprimemortgageloan)是指银行针对信用记录较差的客户发放的房贷。又名次级抵押贷款和次级按揭贷款。次贷危机(subprimecrisis)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危机形成图示美国银行业面临倒闭风潮2007-10:迈阿密山谷银行2008-01:密苏里道格拉斯银行2008-03:密苏里州的休姆银行2008-05:ANB金融国民协会银行2008-05:明尼苏达第一诚信银行2008-07:加州印地麦克银行2008-07:内华达州第一国民银行2008-07:加州第一传统银行2008-08:佛罗里达第一优先银行2008-08:哥伦比亚银行信托公司2008-08:佐治亚Inergrity银行2008-08:诚信银行2008-09:银州银行2008-09:华盛顿互惠银行WashingtonMatual华盛顿互惠银行是全美最大的储蓄金融机构。客户存款运用于住房贷款的比例较大,并曾积极推出以住房与商业房地产进行贷款抵押的债权商品。美国储蓄管理局(OTS)(08年)9月25日宣布,由于判断客户存款持续流出而难于继续维持业务,已勒令华盛顿互惠银行停止营业。美国政府7000亿救援计划仍未能在国会达成一致,让这家全美最大的储蓄及贷款银行--总部位于西雅图的华盛顿互助银行(WashingtonMutualInc.)不堪重负,于当地时间星期四(26日)被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查封、接管。该银行设立于1889年,资产规模为3070亿美元,成为了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银行倒闭。雷曼兄弟第三节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Supervision)和管理(Regulation)的复合词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利益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的外部监督和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可以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还可以指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金融机构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一、金融监管的理论(一)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一般都把用来解释社会管制的三种理论运用在金融监管中:一是社会利益论;二是金融风险论;三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论;四是管制供求论;五是公共选择论。1.社会利益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分散化,决定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责。2.金融风险论: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业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金融风险的内在特性,决定必须有一个权威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3.投资者利益保护论:信息不对称的大量存在,导致交易的不公平。这就有必要对信息优势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以为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4.管制供求论:将金融监管本身看成是存在供给和需求的特殊商品。是否提供管制以及管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取决于管制供求双方力量的对比。5.公共选择论:强调“管制寻租”的思想,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寻求管制以谋取私利。监管者将管制当作一种“租”,主动地向被监管者提供以获益;被监管者则利用管制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金融监管的历史演进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的自然发展阶段主要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政策。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则、监管和干预都很少论及20世纪30年代—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20世纪70年代困扰西方国家十年之久的“滞账”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20世纪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二、金融监管的作用和原则(一)金融监管的作用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高效运行。(二)金融监管的原则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内控与外控相结合原则。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协作的原则。《巴塞尔协议》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三方面组成:协议的主要内容:⑴关于资本的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等部分组成。⑵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⑶协议标准比率的目标:要求到1992年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这一文件将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成为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⑴在信用风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银行业的破坏力日趋显现。而《巴塞尔协议》主要考虑的是信用风险。⑵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给予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的警示。⑶风险的衡量和定价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为重新制定新资本框架提供了可能性。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除原来考虑的信用风险,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为了提高市场纪律的有效性,推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巴塞尔协议Ⅲ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0年9月12号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三》的内容达成一致。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在2016年以前要求仍为8%。2、增设总额不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8.5%和10.5%。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逆周期资本缓冲是针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在经济繁荣期增加超额资本充足要求,以备在经济萧条期应对资本充足率下滑的情况,也就是让银行在经济上行周期计提资本缓冲,以满足下行周期吸收损失的需要。三、金融监管的模式(一)统一监管模式典型的统一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监管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又称为“一元化”监管模式。优点:第一,成本优势。第二,改善监管环境。第三,适应性强。缺点:缺乏竞争性,易导致官僚主义。(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在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金融业务领域而分别设立对应的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专业化。优点:专业化优势,职责明确,分工细致具有竞争优势缺点: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三)不完全统一监管这种模式可按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划分。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模式。第四节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所谓金融监管国际化,是指金融监管活动跨出国界,以及据以进行监管的各国立法及惯例趋于一致的过程和状态。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要满足监管标准的统一化、监管内容的趋同化、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和监管机构的综合化等具体要求。满足所有这些要求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建立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第四节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1.国际金融业经营风险增大,要求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2.各国中央银行政策不一,需要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3.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日趋频繁,需要协调、统一国际金融市场监管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特点1.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趋势加强2.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逐渐健全(1)信息交流。(2)政策趋同或相互融合。(3)行动联合。3.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主体不断增加,功能不断完善三、中国的实践与经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已采用了巴塞尔协议的大多数建议,我国还参与了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此外,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与国际清算银行联合,在北京举办了金融监管研讨会等。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中国引以为鉴,完善了国内金融监管制度,并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在1998年取得了7.8%的经济增长,这些都有利于增强中国的世界经济地位。目前,中国已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个国际金融组织,逐步加强了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先后与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等国建立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双边磋商和联系制度。客观说来,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还很不完善,亟待改善:1.健全法制,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2.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3.加大与国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双边及多边信息交换机制重要概念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风险宏观金融风险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