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管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3.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4.加工合同•5.劳务合同8.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8.1.1勘察设计合同概述•定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1)合同依据•2)发包人义务•3)勘察人、设计人的义务•4)发包人权利•5)勘察人、设计人的权利•6)发包人责任•7)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9)勘察、设计取费•10)争议的解决及其他•3.勘察合同的主要条款:•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特征、投资额、建设地点、承发包方得概况等•2)发包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3)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要求等•4)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5)承发包人责任•6)违约责任•7)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8)争议解决事项•9)合同的生效和失效日期•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阶段、投资额及设计内容、合同双方的概况等•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期限•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地点及期限•4)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事项•7)合同的生效与签证8.1.2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1.承包方资质的审查:•1)资格审查•2)资信状况审查•2.勘察设计合同订立的形式:•1)按委托的内容分类:勘察设计总承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2)按计价方式分类:按比例取费合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勘察合同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①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勘察许可等批准文件(复印件);•②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③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④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⑤若委托勘察人收集上述资料的,则应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2)向勘察人支付费用。①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勘察费。②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③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3)若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运到现场,并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同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承担所有费用。•2.承包人的义务(1)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3)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发包人的责任:(1)发包人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供应、道路平整、现场清理等工作,以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工、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工、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标准向勘察人支付赶工加班费。(6)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20%。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0.1%逾期违约金;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0.1%勘察费。3)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承包人的责任:1)若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中约定2.设计合同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内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2)外部协调工作。包括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4)其他相关工作。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设计人的义务:•1)保证设计质量。a.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b.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c.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d.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e.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f.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2)配合施工的义务。a.设计交底;b.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完成设计变更或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等;c.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包括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d.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1.发包人的责任•1)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的费用。•(2)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付赶工费。•(3)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发包人有责任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明确设计的范围和深度。•5)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个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6)发包人应负责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7)设计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定金。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8)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规定的设计文件中保密条款的保密责任。(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设计错误。a.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b.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c.由于设计错误导致工程实际受到严重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程度、设计人责任大小、合同约定的百分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3)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8.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8.2.1监理合同管理概述•1.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又称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它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2)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3)工程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是配合履行的,而不能与其他合同相矛盾。(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之交付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3.工程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定义•1)工程•2)委托人•3)监理人•4)监理机构•5)总监理工程师•6)承包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10)日11)月•4.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语言使用•1)适用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2)合同语言。“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8.2.2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订立监理合同的程序1)合同签订前双方的相互考察•(1)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资格考察•a.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b.监理单位时否是经过注册的正式企业•c.监理单位是否具有对拟委托的建设工程的监理能力•d.财务情况、社会信誉及已承接的监理任务的完成情况(2)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考察a.考察项目业主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b.考察业主是否具有与签订合同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c.考察监理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国家政策•2)合同的谈判•无论是直接委托还是通过招标选定监理单位,业主和监理人都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应付责任进行谈判。谈判的顺序是先谈工作计划、人员配备、业主的投入等问题,这些问题谈完后再进行价格谈判。•3)合同的签订•经过谈判,双方就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即可正式签订合同文件。•2.双方的权利•1)委托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2)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a.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b.对监理人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c.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2)监理人的权利•(1)完成监理任务获得酬金的权利•(2)获得奖励的权利•(3)终止合同的权利•(4)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5)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6)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7)在业务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工程和认识安全,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8)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3.双方的义务•1)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外部条件的提供。•(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4)协助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2)监理人的义务(1)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监理机构人员,完成监理业务,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2)监理人应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3)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监理人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4)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