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10.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0.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10.3借款合同10.4租赁合同10.5融资租赁合同10.6承揽合同10.7运输合同10.8保管合同10.9仓储合同10.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0.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0.1.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0.1.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权利与责任10.1.4完成监理业务时间的延长与监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0.1.5关于监理报酬、费用、奖励与保密的规定概念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0.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特点1.监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与监理人。2.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服务,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如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都不同。监理服务的“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3.工程监理的工作包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4.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工作范围“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1.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2月17日颁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3)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4)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10.1.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权利与责任(一)监理人义务(二)委托人义务(三)监理人权利(四)委托人权利(五)监理人责任(六)委托人责任(一)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二)委托人义务1.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提供外部条件。3.委托人应当免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7.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的资料有: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三)监理人权利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如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等。2.提出变更权3.委托人、承包人对对方意见和要求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四)委托人权利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五)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六)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10.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10.2.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的概念与特点10.2.2建设项目材料采购合同10.2.3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合同10.3借款合同10.3.1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借款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提供钱款的的一方成为贷款人,向对方借款,接受钱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二)借款合同的特点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是有区别的。借款合同的标的是金钱。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限于金钱,即货币。金钱是可消耗物,即消费物,同时金钱又是特殊的种类物,金钱占有的转移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就能发生金钱占有的转移。(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0.3.2借款合同的种类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二10.4.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内容(二)租赁合同的特征10.4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内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2.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权,而不转移所有权,出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一点与买卖合同是不同的。买卖合同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点“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10.4.2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有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支付租金的权利2.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3.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义务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负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义务(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不负赔偿的责任2.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4.租赁期间有因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权5.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的义务6.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7.不可归责原因的解除权(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0.5融资租赁合同10.5.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这是融资合同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不同点。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的资格。4.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有偿合同。(一)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二)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三)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四)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10.5.2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6.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二)特征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承揽人应当独立完成工作。3.定作物的特殊性。承揽合同的定作物的最终成果,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都必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否则交付的成果就不合格。4.承揽合同为诺成、有偿合同。10.6承揽合同10.6.2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一)承揽人的义务与责任1.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2.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查和接受检查的义务3.交付成果的义务4.负有妥善保管承揽物的义务5.负有保密的义务6.共同承揽人的责任(二)定作人的义务与责任1.中途变更的损失赔偿2.定作人的协作义务3.支付价款的义务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赔偿10.7.1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一)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有客运合同、货运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二)运输合同的特点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3.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4.运输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10.7运输合同10.7.2货运合同10.7.3多式联运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0.8.1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涉及到保管人、寄存人、保管物等几个概念。保管人是指为他人保管物品的人,寄存人是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的人,保管物是指被保管的物品。(二)特点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2.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但也不排除诺成合同的情况3.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合同4.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5.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10.8保管合同10.8.2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一)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3.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4.及时通知与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二)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2.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3.告知保管物的瑕疵与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