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七章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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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明代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律概况一、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包括以下:1、律《大明律》共30卷,7篇,460条。加重了对政治、经济犯罪的处罚。(1)名例律是首篇,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规定;(2)吏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规定;(3)户律是关于户籍年、赋役、田宅、钱债、婚姻方面的规定;(4)礼律是关于祭祀和礼仪方面的规定;(5)兵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保卫关津要塞大军方面的法律;(6)刑律为法典的主体部分,有关刑事犯罪的法律;(7)工律是关于工程兴造与河防方面的法律。2、令《大明令》共145条,是明初与律并行的综合性法令。其中刑令71条,基本上是刑法总则性质上的规定。3、大诰朱元璋亲自编定《大诰》4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共计236条。由于《大诰》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区别律与诰(1)诰所举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轻罪重刑;(2)无罪也处重刑;(3)刑罚上,有十几种是律所没有的酷刑;(4)突出了重典治吏的精神。4、例例,就是“判例”或“事例”。主要条例:(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二、法制思想1、立法轻重适宜,务求至当;2、立法因时制宜;3、立法重在预防犯罪;4、立法贵在简洁明确;5、立法必须礼律结合。第二节行政法律一、中央官制的变化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1、吏部管理选授考课官吏;2、户部管理全国户口、田赋、财政;3、礼部管理科举、礼仪、祭祀;4、兵部管理武官选授、军队调遣和训练;5、刑部的职责⑴总理两京和地方的刑政;⑵审定和执行大明律例;⑶审理罪犯、断案定刑;⑷管理罪囚;6、工部管理营造和水利。二、地方官制的改革承宣布政使司既是官府的名称,又是省一级的行政区划组织。下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个衙门。三司的设立,一方面使地方机关职权趋向专一化,从而加强了统治效能;另一方面,由于三司地位平等,虽然共商一省政务,但是互不统属,直接受皇帝领导。因此不仅分散了省级长官的职权,而且造成三机关之间的互相牵制,以便于皇帝操纵。第三节刑事法律一、刑法原则1、等级不平等原则2、法定罪行与有限类推并存原则3、连带责任二、刑名(一)法定刑笞、杖、徒、流、死(二)律外之刑朱元璋在《大诰》中承认的律外刑名就有二十余种(三)赎刑有“收赎”与“纳赎”之分,区别在于:收赎是赎余罪,纳赎是赎全罪。三、刑法的实施特点(一)重制朝臣,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1、首创“奸党”罪2、设廷杖制(二)严惩贪官污吏(三)厂卫操纵刑狱(四)宽纵最高特权阶层的犯罪第四节民商法律一、户籍制度与民事主体二、土地所有权制度明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官田和私田。三、契约制度(一)借贷契约1、央中借贷:借款人通过中人说合担保向他人求借2、典当物品借贷:以物换钱(二)买卖契约1、动产买卖中⑴强调公平交易,两相合同,禁止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⑵确立了卖方瑕疵担保责任原则,质量不合格产品要求不得上市交易。买卖畜产,如有病欺,买主可以退畜索款。⑶禁止买卖不许流通的财物。2、不动产买卖中⑴法律要求买卖田宅必须订立契约⑵法律重视对田宅买卖关系中产权转移的调整四、婚姻继承制度明代法律对丈夫逃亡三年以上妇女的再婚问题,(失踪三年以上,经告官司,许其改嫁再婚)。订婚五年后无故不娶妇女(或在外年久不还,失踪三年以上者)听告官改嫁。五、商事法律制度(一)税制1、土地税(田赋)朱元璋依据两册(即黄册:户口;鱼鳞册:全国地图)征税。2、专卖税主要有盐税和茶税。3、交易税包括田宅过割税和商税两种。(二)专榷法律制度1、盐法2、茶(三)奉行海禁政策,阻止对外贸易第五节司法制度一、皇帝的最高司法权(一)重案的最终裁决权(二)死刑的复核权(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四)奉旨推问案件(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明朝的司法部门要定期向皇帝汇报审判结果,形成了“岁报”和“日报”制度。特别审判有廷审、圆审、热审、大审:1、廷审: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朱元璋规定武臣犯死罪必须亲自审判。2、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是三法司的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3、热审:由太监和两京法司负责进行,每年小满后十余日进行恤刑的制度。上页二、行政中枢对司法的干预明太祖设立内阁制,明代的阁臣无定员定制,其编制大约在3——7人之间,分为首辅、次辅、群辅,他们之间的差距明显拉开。内阁的最大权利是票拟,即为皇帝预拟诏旨。明代的三法司直接向皇帝负责,与首辅无统属关系,因此首辅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但是首辅有票拟权,他通过对三法司题本的票拟可以对案件施加一定的影响。三、中央司法监察机构(一)三法司职权及其相互关系1、刑部专司审判之职,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徒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中央百官的案件。刑部下分四部:总部、比部、司门部、都官部;2、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掌纠察,对官吏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也有权进行监督。3、大理寺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二)厂卫参与司法的组织与权限明代握有司法审判权的特务系统有两个,一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锦衣卫,二是由服侍皇帝以及后妃的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内行厂等。锦衣卫和东西厂等合称“厂卫”。厂卫的司法权1、侦缉和羁押2、司法管辖权3、审判监督权4、弹劾权5、代行最终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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