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结构类型:/;檐高/跨度:/米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承包范围:见预算书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合格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贴印花税票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期。1.1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是历天数为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天。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无。若发生,视其合同价中已包括。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第2条图纸。发包方于/年/月/日,向承包方提供/套图纸。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第4条发包人工作。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第5条承包人工作。5.1每月/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5.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6.2工期具体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7.1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经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日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2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本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单价)合同。如发生变更洽商另行调整。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8.1双方按国际和本市有关部门现行规定,自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2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相应付款的利息。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合同签订7日后付至合同额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额的95%第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9.1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9.2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从新采购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第10条争议。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按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第11条违约。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即发生时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时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12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贰份。第13条补充条款如下:1.本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年月日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即日起生效)发包方(章)承包方(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号:邮政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