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建筑工程相关合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4.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①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②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③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④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同的订立原则4.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4.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4.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有身份关系的合同《婚姻法》《收养法》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公务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等政府间协议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受法律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4.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概念(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要约应当包含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条件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书面形式如寄送订货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在内的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可以是当面对话,也可以打电话行为方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形式123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4)要约的生效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到达生效要约撤回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要约失效不可撤销的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要约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3(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6)要约的消灭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邀请他人向自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它只是用来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标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6)要约邀请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概念(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要约的构成条件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承诺生效承诺超期与承诺延期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①存在订约当事人,即应具备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成立合同;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③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成立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丰富、外延宽泛。无效合同的原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要求免责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要求免责的,都是无效的免责条款。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库所有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概念(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原因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撤销权行使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的救济撤销权的消灭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结果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概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4.1.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类型及其处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越权订立的合同,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即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4.1.4合同的履行IIIIIIIV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协作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4.1.4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的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若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履行的主体4.1.4合同的履行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1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空缺4.1.4合同的履行•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4.1.4合同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有确凿的证据。1234.1.4合同的履行•概念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成立条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4.1.4合同的履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行使的期间132撤销权的行使4.1.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概念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至少一项发生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改换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类型•约定变更•法定变更4.1.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条件•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方式有要求,则应遵守这种要求。《合同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1.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根据《合同法》第77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施工发承包双方可以依法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根据施工合同实践,这种变更可能是:①合同项目的任何工作数量上的改变;②合同项目的任何工作质量或者其他特性需要改变;③合同约定的工程的技术规格(诸如标高、位置或尺寸)需要改变;④合同项目任何工作的尤其注意,因施工合同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转让的类型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合同转让的特征132合同转让4.1.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的条件如下。(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