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工程管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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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从“三足鼎立”走向统一的合同法1、原有的合同立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2、统一的合同立法《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共23章428条。总则规定了合同法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是对合同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合同。分则分别规定了15个有名合同;附则规定了法律的施行和废止。由于合同法将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加以统一,因此,自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与以前的三部合同法相比较,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男女之间的婚姻协议,是身份合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的规定;监护协议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人身合同财产合同下列事项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A.甲商场购买乙电视机厂200台电视机而签订的协议B.刘某将自家房屋一间出租给张某而签订的协议C.王某与妻子何某离婚而签订的协议D.甲钢铁厂委托乙运输公司运送原料而签订的协议(三)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三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都表现出当事人的行为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例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了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为了取得出售标的物的价款,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一种合意。所谓合意,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至少要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并且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成立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是一种合意也说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掉下755万元运钞车浑然不觉据台媒2009年10月12日报道,台湾士瑞克保全公司运钞车昨天运钞,装有755万元现钞的3个大钞袋,竟从未关好的运钞车侧门沿路掉下,运钞员浑然未觉,所幸被一过路人捡起,并送交警方。依台湾“民法”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求取3/10报酬,捡到这些从运钞车掉下的755万元的路人,在6个月之内,可随时向士瑞克保全公司索求这笔“车上掉下来的礼物”,即226.5万元新台币。台湾地区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通知其所有人,或招领揭示,或报告警署、自治机关。在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可请求该物价值3/10的报酬。如无人认领,拾得人即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行的分类。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借用合同、悬赏合同、邮电合同、演出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无名合同的出现,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结果。当法律对这种合同作出相应规范时,该合同便从无名合同转变为有名合同。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有从双方形成合意时成立,实践合同通常由法律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形式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形式,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合同法都采取了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的立法模式。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互负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均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双务合同是合同的典型形态。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因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对方相应的代价的合同,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享有合同权利而无须偿付对方相应代价的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合同是否有偿,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多数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也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果将合同的有偿性或无偿性予以改变,则合同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如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如果变为无偿合同,则变成了赠与合同。当然也有一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思考甲要外出,将一台电脑交给乙无偿保管,乙将其锁进保险柜,当天晚上,小偷进入盗窃,撬开保险柜,偷走电脑,问,乙是否应当对电脑被盗负责?不负责,乙无重大过失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主合同的特点在于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特点在于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有效为前提。【例如】甲卖给乙100台电脑,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于是,乙找到丙,丙答应提供担保。《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合同自由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合法原则(一)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合同的内在要求。该原则意味着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权力、地位、经济实力如何,都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同时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平等原则是自由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当事人就不能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某村村委会将一果园承包给村民付某。付某承包后起早贪黑很快就见了成效。村委会决定将承包费提高,并缩短承包期。如果付某不按此合同履行,就提前收回果园。村委会拟好新的承包合同后,强行要付某签字。付某拒绝。村长派人将付某挀起来,并强迫付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付某拒绝履行合同,村委会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付某无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问:案中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平等原则(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也称为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支柱性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可以自主地决定与谁订立合同。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可自由决定是否行使约定的、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6、解决争议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经由自由协商,以确定是提起诉讼还是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争议。(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主要是规范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即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当。。(四)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是市场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范,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一种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良的的态度和善意的方式订立和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于合同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一项原则。(五)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原则是对合同自由的适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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