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长沙市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发包人的岳麓1号嘉园3#、4#栋及地下室新建工程项目,经邀请招标承包人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双方约定的原则,双方就3#、4#栋及3#、4#栋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工程。2、工程地点:岳麓大道与谷丰路交汇处,咸嘉新村第九组。3、结构层次:3#栋框支剪力墙结构9层,4#栋框支剪力墙结构7层,其中地下室二层。4、建筑工面积:约22835.4(含地下室)㎡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6、设计单位: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监理单位:长沙市建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8、质量监督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9、安全监督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安全监督站10、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的全部1、由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施工图纸相关的全部内容;2、签订本合同后的设计变更,属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其具体费用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执行;3、未能明细列项的其它零星项目或由发包人工程师安排的其他项目(现图纸之内);不包括:1、电话、有线电视、楼宇对讲设备及线材的弱电部分。2、消防工程、人防工程。3、供水设备、配电设备、电梯设备及承包范围以外的设备安装调试。4、小区内的化粪池、广场、绿化、马路等配套工程。5、阳台栏杆、楼梯栏杆、进户防盗门、电梯间及必须统一进行的公共部分装修。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5月18日是,自然日历工期300天。四、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合格工程,争创优良工程。五、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项目经理选聘招标说明文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项目经理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及图纸或竣工图六、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工程合同签定后,按专用条款16条确定合同价款外不再执行新出台的政策性调价、调价文件及其他取费标准。本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一旦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承包方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工程所用的材料试验、检验、自身误工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含功能性检测费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7年7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生效日期:2007年7月18日本合同分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发包人三份,承办人三份,监理人一份。(此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栋号项目经理):电话:0731-8999600电话:传真:0731-8999600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的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和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体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外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施工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②本合同专用条款③项目经理选聘招标说明文件④本合同通用条款⑤项目经理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或竣工图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5条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4、施工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式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办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生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办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但确有采取当急措施必要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