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PPT课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1.民事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4.经验法则(特别是专门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二、无须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绝对免证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5、自认的事实。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处分权。1).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不包括权利主张、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等2).自认的效果: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3).自认的范围(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陷阱点拨】和婚姻等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可以适用自认。(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4).自认的方式A明示承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B默示承认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诉讼代理人的承认(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2)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3)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5)自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09-4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三、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做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1、证明责任是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裁判的规范。2、证明责任是在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发挥作用的。3、证明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负担,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注意:a举证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b举证责任必须针对案件事实而言,而不是针对整个案件c[某一项事实]只能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证明责任是不会转移的。四、举证责任的分配1、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注意】“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该积极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主张者有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该消极事实不作为证明对象,主张者无证明责任”。2.一般侵权由原告就以下要件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1)侵权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过错但被告若提出免责事由,就要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合同纠纷(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4、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特殊侵权案件举证1)专利侵权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唯一的侵权行为被告举证类型)2)高度危险作业被告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①《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③《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④《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3、环境污染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高空坠物被告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5.饲养动物致损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6.缺陷产品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共同危险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医疗行为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裁量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案件类型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被告有无过错免责事由侵犯方法专利权被告原告原告原告被告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原告原告原告/被告环境污染侵权原告原告被告/被告建筑物侵权原告原告原告被告被告动物侵权原告原告原告/被告产品缺陷原告原告原告/被告共同危险原告原告被告原告被告医疗侵权原告原告被告原则上由原告举证被告三个记忆规则:A损害事实由原告举证,免责事由由被告举证B过错看归责原则: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要看该侵权行为为何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告2)过错推定责任——被告3)无过错责任——无需承担举证责任C侵害行为、因果关系的倒置是因为举证能力(被告离证据最近):被告的举证能力显著高于原告,那么就交给被告举证侵犯方法专利权中侵害行为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侵权、共同危险、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A.甲承担举证责任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C.乙承担举证责任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08-80)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检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刘某应对其所受到损失承担举证责任C.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D.三被告应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电死了刘某的牛,刘某诉请损害赔偿,县供电局应就其对刘某的牛的死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B.张某因被李某养的狗咬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李某应就其对张某被狗咬伤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C.陈某委托黄某去广州购买一批牛仔裤,后因牛仔裤滞销,陈某不承认黄某是代理自己去购买牛仔裤。黄某应就自己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D.王某因被A公司辞退不服而诉至法院,A公司应对辞退王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五、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要证明到怎样的程度,才不至于使得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证明没有达到这个程度,便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我国民诉法所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般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在特殊情况下较高的盖然性也可。对比:刑诉当中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刑诉的证明标准是远高于民诉的证明标准的。六、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1、所谓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2、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3、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是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间逾期后所提出的证据失去证据效力,体现在法院在裁判时不能以该证据作为依据。但是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对于诉讼中出现的新证据,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前

1 / 4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