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第四节证据保全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概念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三、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证据材料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实是存在一定的联系。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有无《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1.证人资格《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诉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大小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我国:以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运用与判断为主,以受法律预置规定约束为辅的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特点:法律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特点: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觉得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证据规则》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民诉法》第69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71条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规则》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证人证言。《证据规则》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以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运用与判断为主,以受法律预置规定约束为辅的证据制度.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返回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一、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一、本证和反证本证,负有举证则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事实不成立的证据。反证一般是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并已有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提出的,或者为抵消本证的证据力而提出的,提出反证的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往往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证据反证不同与反驳,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指出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或者指出该证据证明力很弱,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反证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区分本征与反证的意义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如果本证仅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法院仍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不利诉讼后果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者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不能调查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应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其不利后果仍应当由提出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以单个证据来直接确定待征事实。间接证据,不能以单个证据来直接确定待征事实。需要汇合其他证据材料,才能确定代证事实的。间接证据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其次,间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再次,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都是有条件的,近似的和相对的,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的证明力,就可以相当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间接证据证明规则第一,各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第二,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第三,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锁链。第四,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第五,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虚假成分,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区分的意义1.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用直接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2.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有关间接证据的证明规则。案例这个案子里涉及到是不是这个小面包车撞的人,有这么几个证据:1.他撞人的时间,几月几号下午5点;2.他撞人的时候,骑车人看到撞人的小面包车身是白的;3.撞人时他的右车灯撞到骑车人的车把上了,右车灯碎了;4.他看到车牌上是比如京ED25两个字,前面是多少没看清楚,没记注;5.某单位有一个白色的小面包车,那个小面包车早上就开出去了,晚上八点钟才回来,五点钟时正好不在单位;6.这个小面回来以后右车灯坏了,司机说他撞树上了;7.这个白色的小面包车他的车牌号是京ED4256,和人家说的那个车牌号前面的后面的都对上了,就差中间这块了。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来源来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从原始出处衍生出来的证据。区分的意义1.确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的证据规则,使人们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2.确立使用传来证据须极为谨慎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证据规则》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三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八、电子证据一、书证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强,即使伪造也于发现。书证的分类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以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的手续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以文书制作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公文书与私文书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节录本二、物证概念: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特征:1.可靠性较强;2.稳定性较强;3.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证明作用。三、视听资料概念:是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那些证明材料。特征:生动逼真;不易制作,便于保管;易于伪造。四、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不可替代性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特点它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以言辞形式提供的证明;证人证言只包括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不包括评论和推测。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五、当事人陈述1.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依据或反驳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2.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实虚同在真伪并存3.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1)双方陈述一致——这个事实可以认定(2)两方陈述不一致,有一方陈述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注意:一方陈述的事实对另一方是不利的,但另一方认可了,这种情况就叫当事人自认。自认1.自认可以免除提供这个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自认的法律效力,可以免除主张这个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自认一般情况下是明示的,但默示的自认在一定情况下也是认可的。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待查的实体问题鉴定书的形式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意见和依据专家证人?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3.能否申请回避不同4.能否更换不同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专家辅助人是指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