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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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C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Ⅱ(施)662合同编号:Ⅱ(施)662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三期C区市政工程发包人: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期C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Ⅱ(施)662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壹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区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三期C区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1.2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1.3工程内容:同承包范围内容1.4资金来源:自筹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附件总平面图中圈定范围内由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三期C区外网图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北京沙河高教园区及住宅配套三期C区工程施工图》(20090520版),2009年8月25日前变更图纸范围内涉及的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及配套工程三期C区市政工程,包括:1,入口及路口圆盘铺装2,停车位3,园路铺装4,标准坐墙5,标准架桥6,特色灯笼7,标志板8,特色强9,花架10,特色水景11,水池12,围墙及栏杆13,大门14,保安亭15,造地形16,绿植17,喷灌设施18,喷泉设施19,动力电气(包括灯具)20、路缘石、沥青路面、车型铺装路面及21、雨水、污水、中水、采暖、消防喷淋管线。本合同工程量详见附件2有承包商编制、发包商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三期C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Ⅱ(施)662(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91SB3》、《91SB4》、《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埋地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高密度聚乙烯外保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14―2000)、《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5-2000)、《室外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05S502)等。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四套。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把本项目的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不得复印、拷贝等方式留存。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图纸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追究发包人的责任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须负责赔偿。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监理单位名称:北京共筑天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6.2监理工程师姓名:田彦均职务:总监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代表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行使工程监督的权利,一切需要由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各专项验收文件等,必须由该工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三期C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Ⅱ(施)662权利与义务。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崔炳权签名样式:职权:代表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行使工程协调及监督的权利,一切需要由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各项专项验收文件等,必须由工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其他发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的签字一律不予认可,承包人不得依据该工程师以外的人员的签字文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牛福义职权:项目经理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在工程开工前使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据需负责协调解决影响施工的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边缘。(3)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后,承包人负责保护。(5)组织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由设计人对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第9条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在开工前5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要材料计划表;每月25日提供形象进度报表、下月施工计划、主要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2)承包人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负责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保卫、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4)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期C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Ⅱ(施)662(6)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7)承包人不得转包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8)承包人在施工中需服从管理、自行解决食宿问题。并承担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因施工问题对承包人所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因此原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1年4月30日,以上日期如有变动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第11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5日提供。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5日内。11.3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14条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三期C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Ⅱ(施)662第15条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本条不适用。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发同意的工程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按施工规范和检验标准要求执行。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18条安全施工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合同价款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万玖仟陆佰叁拾玖元。(小写):¥13,529,639.00元。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三期C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Ⅱ(施)662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次月5日内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收到后5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工程款支付23.1合同生效后1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20%为预付款。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地下管线完成30%人民币:肆佰万元道路基层、铺装道路45%人民币:伍佰万元园区道路面层、行车道铺装、景观25%人民币:叁佰万元竣工验收----结清余款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15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15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80%,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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