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建设-商标法专利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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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商标法培训教材知识产权离我们生活有多近?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权:1.奇瑞、吉利汽车走出国门;2.中华俊捷的下线;3.帕萨特B5型的改革-领驭商标大事件:1.四大名著(西游记、水浒转、三国演义及三国志、红楼梦)被日本游戏公司全部抢注成功;2.乔家大院刚“出胎”被注;3.国内知名品牌产品:格兰仕、美的[Midea]等都被深圳一家科技公司在香港全部成功注册;4.欧洲出入境口检查出中国旅客身着假名牌被遭重罚;5.北京市秀水街市场上卖售假名牌,招商方被判连带责任;6.上海家乐福出售假LV包,一审被判赔偿30万。专利法、商标法培训教材一、专利法(一)、专利的基础知识1、什么是专利?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种。(二)、专利权的特点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无形性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地域性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三)、专利的种类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又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工艺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具备的要素:⑴必须与产品有关;⑵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⑶富有美感;⑷适合工业上应用。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1、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2.专利权终止(1)专利期限届满;(2)专利权提前终止: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②.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3.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4.专利权无效的诉讼途径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专利权无效的效力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即不存在。四、专利权保护1.专利权人的权利①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②转让权。转让专利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生效。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③实施许可权。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④放弃权。放弃权是专利权人放弃其独占利益的权利。⑤标记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2、专利权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⑴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⑶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⑷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3、违反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可以分为:①侵犯专利权的行为;②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③冒充专利的行为。(1)、侵犯专利的行为①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方法;②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③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3)、冒充专利的行为包括:①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品;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③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④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⑤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4、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①我国专利法规定,侵权人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构成犯罪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②民事责任的形式有:⑴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⑵赔偿损失;⑶恢复专利权人的信誉。③刑事责任的形式有: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5、解决专利侵权案件的方式我国专利法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6、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①举证责任在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要求,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应对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举证责任倒置。②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五、法定免除赔偿情形√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六、我司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对策⑴如果专利权人未起诉,只是要求我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我司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责令供应商于限期内提供自有专利证书或被许可使用的授权文件。供应商不能提供的,则对其商品作下架退货处理。⑵如果专利权人起诉我司和该商品的供应商的,司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应诉,找出未使用其专利或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或专利权无效或失效的情形,并要求供应商与专利权人达成庭外和解。(3)如果专利权人仅起诉我司的,则应将供应商申请为共同被告,并按照第2款的方式处理。例如:1、2005年1月26日张德森起诉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诚达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其“瓶贴”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瓶贴(酒)”外观设计专利,于2003年9月24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原告发现被告宁波华侨店销售的被告中粮公司生产的长城系列干红葡萄酒所使用的瓶贴完全模仿原告的“瓶贴(酒)”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中粮公司辩称:原告指控我公司使用的瓶贴是专利权人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许可我公司实施的,该专利(ZL00337961.2)的申请日期早于原告的ZL03302838.9号“瓶贴(酒)”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同时,被告中粮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宣告原告张德森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法院认为:华夏公司的专利有效,受法律保护,华夏公司的专利早于原告的专利,因此被告中粮公司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宁波华侨店作为销售商销售被告中粮公司出品的长城干红葡萄酒也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德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2、2005年5月19日郏岩斌起诉义乌世纪店和上海卓生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其“线圈本”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调查取证费用和公证费用。我司立即联系上海卓生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并通过它去和原告进行协调,最终原告撤诉。3、2005年11月10日,我司收到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称其委托的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拥有胶棉拖把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420020641.5。义乌世纪店销售的义乌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好媳妇胶棉拖把和奉化市世家洁具有限公司制造的世家魔法胶棉拖把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我司义乌世纪店立即停止销售上诉侵权胶棉拖把。我司即联系并将此事告知上述两家胶棉拖把生产商,要求他们限期提供专利证书,否则,我司将对上述两家生产商的胶棉拖把作下架退货处理。专利法、商标法培训教材二、商标法一、商标的基础知识1.什么是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商标的特征⑴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⑵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⑶商标是区别商品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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