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金合同法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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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刘惠萍教材:《深圳中金合同法培训教材》编辑:张瑞泽目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第七节: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述和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法1、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合同法的特点(1)条纹多(2)制度新(3)范围广(4)语言难3、学习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你的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承认合同的存在也完全是单凭道德的调整,相反有法律的保障合同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法律既规制合同又保护合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三、合同的分类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6、主体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与预约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自然借款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6、主体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7、本约与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搞合同欺诈。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过错。包括三个阶段1、要约邀请2、要约3、承诺1、要约邀请阶段(非必要阶段)(1)概念:指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具体条件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凡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或者不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要约邀请。(2)注意: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要约阶段(1)概念: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2)要约构成要件: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要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3、要约的效力(1)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4、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1)要约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2)受要约人明示拒绝要约;(3)要约期限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5、承诺阶段1、概念: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生效条件:承诺须是对要约做出的答复;承诺须是受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承诺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答复;承诺须具备相应的形式。6、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即告结束。下列情况,承诺不发生效力:⑴承诺被撤回(承诺未“到达”要约人)⑵承诺迟到(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三、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四、订立合同的形式1、合同的形式概述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具体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现方式。一方面,合同的形式反映着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合同的形式,才能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合同的内容也才能为他人所知晓。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3、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五、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如前所述,格式条款中作为消费者一方,没有选择余地,身处弱势,因此各国法律大都给以特殊保护,以调整这种不平等,我国的合同法亦是如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歧义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个别条款优先原则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也充分地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涵义1、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这是狭义的合同效力,这种效力非指一般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特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我国合同法上的成立要件: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四、合同生效的时间1、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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