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规程。一、预警响应(一)启动条件。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二)启动流程。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流程图1—2—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救灾司备灾处救灾司分管副司长救灾司司长启动预警响应·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卫星遥感部、评估与应急部等部门配合·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份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发展情况·收集、整理多源信息,开展预警评估·提交预警评估结果·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报告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评估结果和启动响应建议·报告救灾司司长·决定进入预警响应状态救灾司救灾处(三)响应措施。1.风险评估。救灾司备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3—中心、卫星遥感部、评估与应急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和相关省份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4)根据可能发生和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2.应急准备。救灾司救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有关省份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2)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3)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视情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做好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4—(四)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司救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救灾司备灾处、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及时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司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二、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一)启动条件。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20%,或100-200万人。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流程。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2):—5—流程图2灾害发生救灾司备灾处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司分管副司长救灾司司长启动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准备·报告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灾害损失程度和启动响应建议·报告救灾司司长·决定进入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报告分管副部长·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份民政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收集、整理多源信息·确认灾情后通报救灾司救灾处(三)应急值守。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和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6—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等处室24小时待班。(四)响应措施。1.灾情评估。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2)响应启动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直至灾情基本稳定;(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2.救灾应急。救灾司救灾处牵头,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7—启动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抄送部有关司局;(2)建议派出国家减灾委救灾工作组,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派员参加;(3)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4)接到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5)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6)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7)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8)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8—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9)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五)响应终止。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决定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有关司局。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三、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一)启动条件。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25%,或200-300万人。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流程。—9—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3):流程图3灾害发生救灾司分管副司长救灾司司长启动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分管副部长·审核灾害损失程度和启动响应建议·报告救灾司司长·复核启动响应建议·报告分管副部长·建议进入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决定进入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报告部长救灾司备灾处救灾司救灾处·社会工作司综合处、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报告救灾司分管副司长·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收集、整理多源信息·确认灾情后通报救灾司救灾处—10—(三)应急值守。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四)响应措施。1.灾情评估。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5)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11—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2.救灾应急。救灾司救灾处牵头,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2)建议派出由部领导带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派员参加;(3)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通报、会商灾情;落实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4)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5)适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在部网站和国家减灾—12—网发布;(6)接到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7)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8)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9)灾情稳定后,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10)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11)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五)响应终止。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救灾司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决定终止,并报告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1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四、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一)启动条件。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