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项审计项目的选择和审计方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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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项审计项目的选择和审计方法第一篇主讲人:于润吉主要内容一、专用医疗设备配置和使用的审计二、维护基本建设的法律的审计三、成本真实性的审计一、专用医疗设备配置和使用的审计专用医疗设备的装备是衡量一个医院科学技术进步的标志,尤其是大型医用设备是提高诊断和治疗质量的必要手段。为了合理配置专用医疗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国家对医院专用设备的配置、使用、处置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若是触摸“高压线”就要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应把此项工作列为专项审计一个重要内容。行政法规主要有: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发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卫生部、国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印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是审计专用医疗设备配置、使用、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的政策依据。(一)违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行为大型医用设备是指资金投资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医疗设备。卫生部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1)X线-E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4)质子治疗系统;(5)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实施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卫生部会同国发改委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省发改委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其程序是: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要注意四个问题,也是医院内部审计的重点。一是医疗机构拟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要纳入卫生部、省卫生厅设备配置规划,这是申请购置的前提条件。二是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获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三是卫生部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之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要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四是以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因本地区配置总量限制仍不能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可办理《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该设备到期报废后不得更新。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经审批和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所有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温州市第二医院擅自引进、使用伽玛刀设备,当地有关部门对院长陈青墨免去院长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卫生部通报了该医院违规配置伽玛刀的有关问题。一般专用设备的购置,卫生行政部门也规定相应的审批权限,辽宁省卫生厅规定,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购买单价1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购买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疗医疗设备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要履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医院购置专用设备的法定程序是:申请→审批→采购。采购环节要审计三个方面内容: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即资金来源,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医疗设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不仅包括预算内资金,还涵盖预算外资金、事业性收入以及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二是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由于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三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单价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需要履行部门集中采购。违背政府招标采购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和其他直接人员(起主要作用的人员)的责任。关于吸引社会资金购置医疗设备的审计,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通过职工集资方式购置医疗设备,也不允许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购置医疗设备,但接受其他单位投资、合法的捐赠、外国政府贷款、融资租入医疗设备是政策允许范围之内。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单位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不为对方单位谋取利益,才是合法的捐赠行为。融资租赁是一种分期购买医疗设备的方式,在租赁年限内,分期偿还设备购买价值和利息,到期后设备归医院所有审计方法,查阅固定资产明细帐,对增加的专用医疗设备做好明细记录,属于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审计有无省卫生厅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一般设备购置单价达到规定标准是否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单价5万元,批量20万元的设备购置是否履行政府招标采购。接受捐赠的医疗设备,其捐赠方是否是本院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供应方。在医疗设备配置中有无通过职工集资和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购买设备行为。(二)违背专用医疗设备使用管理行为医疗设备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自用要注意使用不合格的医疗设备行为,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使用淘汰型的医疗设备。二是购买进口的二手设备。三是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已经失效的医疗设备。四是不能保证临床诊疗安全、有效性的医疗设备。使用不合格医疗设备的法律责任,使用淘汰型设备和购买进口的二手设备,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设备,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责令其停止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已经失效的医疗设备和不能保证临床安全性的医疗设备,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案例。一所三甲医院为一个患有神经源性膀胱病人植入取得专利产品的一套装备。手术后一年,这位病人伤口无法愈合,导致积水。该病人先后多次到这所医院和外地医院进行治疗,花去近8万元的医药费,由于产品与人体组织相容性欠佳,医生不得不再次手术去掉体内装置,为其实施了传统的膀胱造漏术。事后为赔偿损失问题,医患双方发生争议,病人诉讼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授予专利产品不等于合法产品,必须经过规定的监管和审批程序,仅有专利证书,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书》,属于非法医疗器械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病人的诉讼请求。单位自用使用不合格医疗设备外,还有防止擅自占有使用行为的发生。在2006年省审计厅审计省直医院财务收支过程中就发现两种违规行为。某医院将购置300多万元的医疗设备长期躺在“在建工程”科目,不登记“固定资产”账。还有一所医院接收医疗器械供应部门捐赠12件医疗设备,不经财会部门记账,就发给临床科室使用。不但造成账实不符,医疗设备容易流失,也影响修购基金的准确提取。医院利用自身优势,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医院对外投资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都是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可是在医院管理年检查中,卫生部检查组对外投资都提出不少异议,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合法。医院对外投资的法定程序包括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化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程序不合法,首先表现在缺乏可行性论证,此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经济行为,它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利益和发展,特别是长期投资,由于投资周期长、金额大,因此涉及风险也大。为了管好各项对外投资,并能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医院在进行对外投资前,要进行投资规模、投资风险、投资收益论证是十分必要的。投资适量性论证,是对单位资金实力有一个充分合理的估量,以投资资金不影响医院正常资金周转为准,只能用医院事业基金,不得动用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资金及维持事业正常发展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风险论证,有比较的确定投资对象和投资形式,运用各种预测方法,对投资方案进行反复论证,以选择最合理的方案。投资收益论证,既包括投资所带来的直接收益,也包括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只有在全面评价和考虑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在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核和审批内容,包括对外投资方案是否合理,投资来源是否合法,投资规模是否适当,审查和审批的目的,是规避投资风险。对外投资规范化会计核算:对外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家债券投资和自办产业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不能记入“其他暂存款”,因为它是非偿还性资金,体现医院的收入,也不能记入“医疗收入”,是逃避纳税,更不能存在账外核算,私存私放公款行为,要触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确的会计核算是纳入“其他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审计方法:审查正在使用的医疗设备有无不合格的医疗设备;已购入或者接受捐赠的医疗设备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对外投资以及出借、出租、担保的医疗设备是否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对外投资收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化。(三)违背专用设备处置行为专用医疗设备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抵债、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专用设备的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主要是指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专用医疗设备。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专用设备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医疗机构使用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在出售、出让、转让前要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取得资格认可的医疗检验机构检定未失效的医疗器械。转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对账面有记载,查无实物或有实物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抵债,是指单位利用资产与其他单位债权之间的交换。抵债应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省级事业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产处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将审批结果报告省财政厅备案。各市按财政规定办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省直单位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单位自行处理,但要向省卫生厅备案。法律责任,对非经营资产违规转为经营性资产,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违规出售、调拨、报损,使国有资产受损的是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审计重点:无偿调拨的专用设备有无主管部门的调拨单;出售、出让、转让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经医疗检验机构检验;转换双方是否签定协议;抵债是否做到保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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