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招展协议书甲方: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办好2008年11月27日-30日在智利圣地亚哥市马波桥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商品(智利)”展览会,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负责:1、保证本次活动在符合中国法律的情况下运做;2、确定本次活动的具体日程、场地和主办单位;3、协调有关参与本次活动的各方单位,明确具体分工合作范围;4、提供有关本次活动的详细资料和各类印刷宣传品;5、组织安排好本次活动的全面策划、销售、服务工作;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本次展会代理招商协议书;7、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招展位进行审核,如所招企业不符合展会展出内容,则有权中止其合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8、甲方有权在合作框架内保障乙方及其所招客户的权益。二、乙方负责:1、利用自身的关系网络为本次活动做宣传推广;2、根据甲方提供的招商资料进行销售工作;3、每周一次及时与甲方协调招商工作进展情况;4、协助甲方做好通过乙方渠道参加活动的客户反馈情况记录;5、乙方所招企业在预付订金的情况下而中途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在企业等额预付金中提取佣金。三、双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所招客户付款先后安排展位,乙方不可随意改动展位价格,如在销售过程中遇到需要调价情况,须及时与甲方沟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展位安排,其所招展位费提成比例如下:1、乙方销售的标准展位5个(含5个)以下,则按比例提成实际销售额的12%,2、乙方销售的标准展位在5个以上,10个(含10个)以下,则按比例提成实际销售额的15%,;3、乙方销售的展位的个数在10个以上具体利润另行商议。4、展会报名费5、乙方销售的人员展期为6、乙方团组的人员签证费用和企业的海运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支付。7、甲方负责给所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基金补贴。四、其他事宜:1、本协议仅保障甲乙双方合作“第四届中国商品(智利)展览会”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任何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均可单方面中止合同;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