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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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一、企业税务风险相关知识(一)什么是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少缴税风险。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多缴税风险。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二)税务风险主要特点1.主观性。对同一涉税业务,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时,纳税业务在相关业务中表现出主观态度,不同税务机构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这都是税款征纳双方较难做到“沟通中的认同”。企业税务风险由此而出现,并且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大有小。2.必然性。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这一客观状况却与税收本身具备的强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间,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导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国家税收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以及企业管理者、财务工作者对相应政策法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业管理者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并使得风险对企业经营带来潜在的持续影响。3.预先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简单来说,就是业务产生税,而不是财务产生税。税怎么缴不要看帐怎么做,而要看业务怎么做。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财务核算时,税务风险已然存在于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税费之前的相关行为中(尤其是经营行为)。换言之,企业主观上实施的涉税相关业务经营、成本的计算与核算的调整等行为,导致其与税收政策、法规等出现矛盾甚至相互背离,也就是说,企业税务风险先于税务责任履行行为而存在。了解企业风险的预先性特征,有利于企业建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观,以此及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变动,切实降低税务风险。(三)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21.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执法环境发生变化,以及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一方面,随着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不断调整和更新,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难免因为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而给企业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性。2.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的出现,尤其是税务代理服务质量的高低,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二、常见主要涉税风险及防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的划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贸类纳税人。包括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及外贸出口三种企业;二是生产企业。包括直营出口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及加工企业等。三是应税服务业(营改增)。下面就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一些热点问题,找出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并提供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供大家参考。(一)进项税额的风险防范风险点:一般地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可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防范,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少缴税,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①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不少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进项税款少抵、错抵和漏抵,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就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几个政策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1)发票认证。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经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手工方式,采集票面信息,其他票种均可通过计算机扫描方式采集。对比对异常的发票,税务机关将通过专用系统调查、核实,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因此,建议纳税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开具规范、信息准确的发票,同时还应保证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采集质量,以提高发票比对相符率,避免因比对异常影响正常抵扣。(2)发票抵扣时限。①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必须抵扣;发票从开具之日起在不超过180天的期限内可认证抵扣。以前在90天内必须认证(从开票日期算起),2010年新规定在180天内必须认证(从4开票日期算起),发票抵扣时间是本月初到本月末。因此,可以在当月的任何时间,一般在抄税过后;网上扫描,在自己单位可以在任何时间。当月认证的发票在当月不抵,下月就不准抵扣了。对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②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若逾期未认证抵扣的原因属于公告所述的客观原因,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由于疏忽导致发票逾期未认5证,不属于公告所述的客观原因,则此发票不得抵扣,只能由自行承担此损失,纳税人内部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对于税额不能抵扣的,应将税额和金额一起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中去。(3)发票专用章。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功能,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新版发票专用章,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建议纳税人留意购进货物发票上发票专用章的样式,避免因发票专用章不合格影响正常抵扣。(4)发票丢失。如果纳税人进项发票不慎丢失,建议按照以下规定操作: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5.汇总开具专用发票。(1)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2)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6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6.混合销售开具专用发票。如外购设备并负责安装等。7.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8.平销返利开具发票如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数量有关的部分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后取得费用属于平销返利。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应该按照“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开具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7因此,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方应凭此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同时冲减当期已销成本。9.货物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风险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凭票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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