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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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洪积庆吴坚李建民严明潮张志中姚明哲韩志科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增多,侵权手段更加多样。如何更好地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和行政保护手段,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矛盾,已经成为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2012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从调研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入手,对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维权、构建惩戒体系等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次调研主要针对我国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即: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又称: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又称:B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又称:C2C)等三种电子商务活动。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和特征电子商务在一般的认识中往往等同于网络购物,但事实上,电子商务还涵盖了许多实体商务领域,使实体市场的商品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空间交易,是商品交易的一次重大“革2命”。(一)电子商务的内涵电子商务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目前比较公认的广义电子商务是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提出的,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方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方法。这一定义涵盖的技术手段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既包括信息计算机网络,也包括传统电子通信手段)。近年来,人们渐渐接受了狭义上的电子商务,即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采用电子通信手段从事的商务活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网络经营者所从事的商务活动都属于狭义电子商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网络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区分为网络服务经营者和网络商品经营者两大类(见表1):表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内涵网络服务经营者一般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各种服务,如携程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利用网络为用户从事交易提供服务网络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商品的经营者3(二)电子商务的特征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特点在于交易手段、方式的不同。其特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电子商务实现了信息化与无纸化交易;二是电子商务实现了交易自动化、迅捷化;三是电子商务能够跨越时空的局限性,实现贸易全球化;四是电子商务构造了虚拟的商业环境。(三)电子商务的优势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业态,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一是可以形成一种先进的买卖方式。它可以将互联网交互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实现人和物的互动、人与人的互动。二是可以形成一个潜在的虚拟市场。它可以利用网络,跨越时空,无限地聚集大量用户,从事交易。三是可以极大地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它可以缩短企业开展业务时间,减少业务处理差错,降低贸易管理和运行成本,节约土地,减少库存,盘活流动资金。四是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它可以弥补中小企业客户的信息缺乏、人才缺少和技术落后等不足,获得新的商业机会和新的市场,通过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与大企业进行平等竞争。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子商务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呈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和作用。4(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电子商务最初起源于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处理技术。1991年美国政府宣布因特网向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在网上开发商业应用系统。1995年因特网上的商业业务信息量首次超过了科教业务信息量,标志着电子商务开始大规模起步发展。我国首次引入电子商务概念是在1993年,1998年我国开始进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同年,王轲平利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购买了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的100元上网费,完成了中国第一笔网上交易。1999年,消费类电子商务市场全面启动,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伴随着因特网的提速和迅速扩展,经过10余年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有了迅猛发展。一是交易规模扩大。2011年中国网络交易额近9万亿元,其中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万亿元。二是商务模式多样。B2B、B2C、C2C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三是覆盖面不断拓展。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电子、机械、建材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到目前利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已覆盖全国各行各业。(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征1.从市场交易规模看,电子商务在商品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同比增长33%(见图1),其中B2B电子商务5交易额达到4.9万亿,同比增长2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B2C、C2C之和)为8019亿元,同比增长56%。而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7万亿元,同比增长16.7%,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B2C、C2C之和)达到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B2C、C2C与其它电商模式企业数达24875家,比2011年增长19.9%。淘宝网现有职业卖家600多万,每天新增注册近万家;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9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400万人;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平台上注册)已经突破1650万。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截至2012年11月30日,阿里巴巴旗下两大网购平台天猫商城、淘宝集市当年总成交额已突破1万亿元,占据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近5%,相当于2011年全国GDP的2%。其中,11月11日当天第1分钟有近一千万人涌入平台,共吸引2.13亿独立用户抢购,当天订单达到一亿笔,全天交易额达191亿元。阿里巴巴正在成为继沃尔玛之后的第二大独立零售体。图1:62.从服务企业分布看,电子商务在向经济发达地区和著名电商集中。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一带以及北京、山东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排在前十的地区为:浙江、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北、山东、河北。(见图2)截至2012年12月,B2C网络购物市场上,阿里巴巴的天猫商城排名第一,占52.1%;京东商城名列第二,占22.3%;处于第三位的是苏宁易购,达到3.6%(见图3)。在C2C市场方面,淘宝集市处于“垄断地位”,占全部的96.4%,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2%。(见图4)而截至2012上半年,B2B电子商务服务商营收(包括线下服务收入)份额中,阿里巴巴继续排名首位,市场份额为41.5%(见图5)。从区域看,浙江的电子商务企业数位列榜首,并占据60%以上的市场份额,优势明显。图2:7图3:图4:图5:(2012年中国B2B电子商务全年数据未出)8三、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针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分别在立法、司法、行政和运营等层面采取了多种措施,试图解决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现状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法律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以及2012年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在行政法规方面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主要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2年11月《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在法律上,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只有一些原则性条款规定。如《侵权责任法》只在第36条涉及网络领域,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在侵犯著作权方面作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而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由于其有一定的技术性,对平台商提供了“避风港”的原则,规定了平台商在不履行“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9的情况下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更多的也只是涉及版权和计算机软件。司法解释上,只对平台商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间接侵权行为,需对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部门规章方面虽出台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仍主要涉及版权和计算机软件,其效力按现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适用。理论界对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性质与地位有着不同的见解,分别将平台商视作交易的“卖方或合营方”、“场地出租人或柜台出租方”、“居间人”、“网络服务的提供方”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或独立的第三方主体)而非交易的中介方。(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可能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电子商务领域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密集区。电子商务大量利用知识、信息、技术等手段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必然涉及许多知识产权争议。其次,电子商务10模式已逐渐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中已经明确允许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第三,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电子商务活动的无限时空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时间、地域和空间)形成一定冲突。电子商务内的知识产权比传统知识产权更加隐蔽,行政、司法管辖更难界定,证据获取、证据效力的确认与保留更加困难。电子商务平台商实际运行中遇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据统计,阿里巴巴公司2011年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涉及的商品为91万件,2012年上半年为40万件;在淘宝网上,2011年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涉及商品为870万件,2012年上半年为235万件。两家电子商务平台商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投诉量呈现下降的趋势(如图6和图7)。从知识产权投诉的内容看,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专利与商标上;而淘宝网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与版权上。可见,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是不同的。(如图8和图9)。图6:阿里巴巴网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纠纷数图7:淘宝网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纠纷数11(图6)(图7)图8:阿里巴巴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分布(AE和SC两站现已合并为统一的国际站)图9:淘宝网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分布12(三)浙江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浙江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规模和数量有着明显的优势,引领着全国,乃至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主要从浙江阿里巴巴和淘宝网两个典型平台商和政府管理部门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做一分析。1.阿里巴巴和淘宝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实践一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投诉处理系统。阿里巴巴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主要有知识产权投诉系统、用户诚信规则系统和会员处罚平台系统。类似的,淘宝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也是由淘宝网知识产权线上投诉系统、知识产权淘宝规则系统、淘宝扣分处罚系统所组成。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系统和淘宝知识产权线上投诉系统要求在平台上经营的企业、网店和个人加强对侵权产品的防范和自我监管,并对会员被投诉的情况建立了投诉档案,便于会员随时查询。阿里巴巴用户诚信规则系统和淘宝知识产权淘宝规则系统采用累计扣分方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处以警告、限制权限与终止服务的惩罚。阿里巴巴会员处罚平台系统与淘宝扣分处罚系统执行用户诚信规则系统中规定的措施,实现处罚自动化、实时化、透明化,会员可以看到违规明细,达到提升客户体验、强化教育目的。(见表2)表2阿里巴巴和淘宝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13保护系统事前预防事中协调与制止事后惩戒与教育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系统用户诚信规则系统会员处罚平台系统淘宝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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