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总则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4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表1(示例)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街坊号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m)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名称备注(配套设施规模)土地利用相容性填表说明: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④如某地块是现状建成区,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4.1.3土地开发强度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均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4.1.4配套设施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的方式阐明对本规划单元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亦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⑴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可以不定位)。⑵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⑶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有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⑷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表2(示例)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序号类别项目数量所在地块号现状规划增加1教育托幼小学中学2医疗卫生卫生院门诊所3文娱体育电影院文化活动站居民活动场体育活动场地公园4行政管理街道办居委会工商、税务所5公安消防派出所消防站6邮电邮电支局邮电所7商业综合商业综合服务集贸市场储蓄所书报亭8道路交通公交站场社会停车场9给水加压泵站10雨水雨水泵站合流泵站11污水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12电力35kv及以上变电站10kv土建变电站13电信电话局邮政支局14燃气气化站高中压调压站瓶装LPG供应站15环卫垃圾收集、转运站4.1.5交通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和客运轨道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⑴本地区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⑵道路系统功能构成以及等级划分(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支路、小区路依次执行不得变更、路口不可变更、可有所调整但须达到原规定指标);客运轨道线路走向及敷设形式,站场位置及用地规模。⑶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场站的控制要求。4.1.6城市设计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尤其是绿化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4.1.7其它特殊设施针对其它特殊设施(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和风貌建筑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4.2图则要求在1/2000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表达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一下内容:4.2.1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土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2执行)。4.2.2区域位置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范围以本规划单元所在城区或分区的范围为准,图中须突出城市网络的衔接关系。4.2.3单元编号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另见有关天津市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4.2.4地块划分地块划分的大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区、已建成区或旧城改造区,地块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对于新开发区或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地块则宜按照规定的“中类”进行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大类”划分。4.2.5地块边界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重点地块可注明边界各点坐标,坐标统一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坐标值整数位数不准省略,小数位保留至3位。4.2.6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通用图形符号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位置上。4.2.7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4.2.8市政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区域性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和高度。具体包括:⑴市政设施用地: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泵站(包括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和加压泵站)、高中压调压站、污泥处置厂、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调压站、抢修站、服务站;供热热源点、热换站等单独用地设施;独立占地的环卫设施。⑵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通过本区所要求地面控制宽度。⑶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如河道兰线控制、铁路及轨道交通黑线控制)。4.3分图图则针对每一个规划单元内“街坊”,在A3图纸上编制规划控制分图。图中必须表达的内容包括:地块编号、用地性质、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道路交叉点控制坐标和标高、公交站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以及其它主要市政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分图图册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⑴地块控制:地块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配套设施必须用通用图形符号标示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若须注明其规模,则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备注”栏中表达。⑵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边道路交叉点的坐标和道路(包括交叉口)的红线控制范围和宽度。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人行步道,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⑶市政控制:明确表达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具体包括:a.市政设施用地:包括水厂、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变电站、电话局、邮政支局(所)、燃气贮存站、瓶装供应站、服务站、高中压调压站或气化站等。b.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或地块内布置的大型管网走廊等用地。⑷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5规划说明书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5.1规划说明说是编制文本和图则的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操作性文件。规划说明书应为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其内容和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要求。5.2规划说明书内容5.2.1前言阐明编制规划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委托、编制、公开展示、修改和审批过程等。5.2.2现状概况与分析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编制规划说明书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⑵自然条件及分析;⑶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至中类或小类)和开发方式等;⑷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及其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⑸人口分布现状;⑹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⑺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⑻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⑼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⑽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资料;⑾所在地居民及用地单位对现状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⑿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意向;⒀将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中加入地籍图所界定的各用地单位界限,并在说明书中对地块界限的调整进行进一步说明,以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5.2.3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阐明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划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本规划单元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分析,提出发展目标。5.2.4规划单元功能与规模通过全方位的分析归纳明确本规划单元在地区环境中的功能与发展方向,确定规划期内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5.2.5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本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并提出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的控制原则和措施。⑴本规划区及周边绿化系统及开敞空间系统的城市设计;⑵本规划区及周边高层建筑分布系统的城市设计;⑶本规划区及周边旅游观光系统的城市设计;⑷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提出建筑色彩、风格以及夜景灯光、广告或标志设置等要求。5.2.6用地布局确定本规划单元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规模。5.2.7地块控制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用地分类标准为依据,划分地块并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⑴城市发展备用地:指城市建成区边缘未充分利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建成区内近期发展难以确定使用性质的用地,为今后城区空间扩展和新增需求安排相应功能的用地。⑵商住用地:指在市中心的某些地块,商业办公建筑中提供住宅功能的混合使用情况。⑶地块划分:地块划分可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海等)、人工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及其它设施)、行政管理区划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开发规模与能力等来进行划分;基本地块的划分应以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并有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出让为原则。⑷各项控制指标的确定:根据规划控制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控制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其中前5项是文本和图则必须包含的规定性控制指标,其他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增减):a.用地性质;b.用地面积;c.容积率;d.绿地率;e.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f.建筑密度;g.建筑限高;h.建筑退线;i.禁止开口路段;j.配件车位;k.居住人口(或居住户数);l.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m.其它环境要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