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版1995年)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何伯森周可荣刘英叶永译张水波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前言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文本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并被推荐在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通用;稍加修改,本条件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设计-建造”与“交钥匙”这两个术语,除都涉及承包商对设计完全负责外,国际上还没有公认的定义。此类单方负责可能对雇主有利,但其优点可能因使雇主减弱对设计过程的控制以及更难以强加变更的要求所抵销。根据设计-建造合同的一般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负责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等综合的工程以及建筑工程,并随工程进度取得期中支付。第一部分中的第13条列出了支付安排。本条件同样可用于“交钥匙”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要求通常包括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且(在转动“钥匙”时)即可投入运行。此类合同常由承包商融资。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装置、装修和设备。其范围要在其他合同文件中详细规定。此外,合同可对承包商提出运行工程的要求,可以进行几个月的试运行或依据“建造-运行-移交”合同运行数年。有关交钥匙合同规定的建议包含在第二部分中,并附有承包商融资的范例措词。FIDIC认为本条件的英文版本是供翻译正式的和可靠的文本。在“条件”的编制中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同时有些条款则必须考虑到特定合同的某些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在第一部分一通用条件中,以利于把它纳入合同文件内。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特别考虑到第一部分中包含的某些条款需参照第二部分的内容,对每一个单独的合同有必要编制第二部分的内容。为便于编制第二部分及其他招标文件,解释性材料和措词范例与这些条件将在特殊应用条件的编制指南中一并刊出。更详细的指导将包括在本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中,此指南将于1996年初出版。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3目录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合同1.1定义1.2标题和旁注1.3解释1.4法律和语言1.5合同协议书1.6文件的优先次序1.7现场的文件1.8通讯联络1.9施工文件的提供1.10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1.11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2保密事项1.13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1.14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2雇主2.1一般义务2.2现场的进入与占有2.3许可、执照和批准2.4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3雇主代表3.1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3.3对雇主代表的要求3.3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3.4雇主代表的指示3.5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4承包商4.1一般义务4.2履约保证4.3承包商代表4.4工程协调4.5分包商4.6分包商义务的转让4.7放线4.8质量保证4.9现场数据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44.10影响工程实施事宜4.11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4.12进场路线4.13道路通行权与设施4.14进度计划4.15进度报告4.16承包商的设备4.17安全措施4.18环境保护4.19电、水、气4.20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4.21现场清理4.22现场治安4.23承包商的现场作业4.24化石5设计5.1一般义务5.2施工文件5.3承包商的保证5.4技术标准和规章5.5样品5.6竣工图纸5.7操作和维修手册5.8承包商的错误5.9专利权6职员与劳工6.1职员与劳工的雇用6.2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6.3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6.4劳动法6.5工作时间6.6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6.7健康与安全6.8承包商的监督6.9承包商的人员6.10妨碍治安的行为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7.1实施方式7.2运至现场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57.3检查7.4检验7.5拒收7.6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8开工、延误和暂停8.l工程的开工8.2竣工时间8.3竣工时间的延长8.4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8.5进展速度8.6误期损害赔偿费8.7暂时停工8.8暂停引起的后果8.9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8.10持续的暂停8.11复工9竣工检验9.1承包商的义务9.2延误的检验9.3重新检验9.4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0.1移交证书10.2雇主的使用10.3对竣工检验的干扰11竣工后的检验11.1雇主的义务11.2延误的检验11.3重新检验11.4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12缺陷责任12.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2.2修补缺陷的费用12.3合同期的延长12.4未能补救缺陷12.5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12.6进一步的检验12.7进入权12.8由承包商调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612.9履约证书12.1O未履行的义务13合同价格与支付13.1合同价格13.2预付款13.3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13.4支付表13.5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13.6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13.7支付13.8延误的支付13.9保留金的支付13.10竣工报表13.11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3.12结清13.13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13.14雇主责任的终止13.15外币支付的计算13.16立法的变更14变更14.l有权变更14.2价值工程14.3变更的程序14.4以适用的货币支付14.5暂定金额15承包商的违约15.l通知改正15.2终止15.3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4终止后的支付15.5贿赂16雇主的违约16.l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16.2终止16.3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16.4终止时的支付17风险和责任17.1保障17.2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717.3雇主的风险17.4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17.5承包商的风险17.6责任限度18保险18.1设计保险18.2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4工人的保险18.5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的定义19.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9.3承包商的责任19.4雇主的责任19.5对承包商的付款19.6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19.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20索赔、争端与仲裁20.1索赔程序2O.2索赔的支付20.3争端裁决委员会20.4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程序20.5友好解决20.6仲裁20.7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20.8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8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合同定义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文件1.l.1.l“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l.1.l.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果有的话)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1.1.1.3“投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l.1.l.4“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1.1.1.5“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1.l.1.6“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l.1.1.7“支付计划表”指第13.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l.l.1.8“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1.9“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1.1.2人员l.1.2.1“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2“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3“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人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9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l.l.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1.1.3.l“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l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1.1.3.5“合同期限”指由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加上365天的总期限。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l.l.4检验与竣工l.1.4.l“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l.l.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l.l.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l.l.4.4“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颁发的证书。l.l.5款项与支付l.1.5.l“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书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l.l.5.2“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l.l.5.3“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l.l.5.4“保留金”指根据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1.1.5.5“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0(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1.1.5.6“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5.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l.1.5.8“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l.l.5.9“最终报表”指第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l.l.6其他定义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l.1.6.2“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l.l.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1.1.6.5“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1.1.6.6“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