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发包人指定范围内全部修建工程(土建、安装、装饰等)。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开工(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定的各个单项项目的工期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整人民币(暂定)¥:元人民币(暂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文件内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工程之用,而发包人也不得泄露承包人造价明细表的任何单价作合同以外的其他工程之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定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2-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格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体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格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书和有关资料)。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已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4-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情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时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在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协议书的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的顺序。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1)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法律义务: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包括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等。2)承包人应负责国家现行征收的施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等,以及随时征收的任何有关修订和可能订立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新税项。(不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4.图纸4.1本工程合同图纸系指被确认的符合国家规范施工图要求的设计施工图。4.2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拾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用图捌套。另应提供壹套地质资料。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4.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壹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5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导致的施工错误,而须返工者,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影响施工工期。4.6承包人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中可能存在的按常规看较明显的疏漏或缺陷,如:尺寸、标高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尺寸有差异等意见,意见属实,报请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施工。4.7承包人在进行施工时,如发现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不足,如施工中所需的非标准节点图,承包人必须书面指明资料不足的情况,并提交给发包人,以供审核。承包人只有获得发包人及设计师书面意见后,才视作其可进行施工的最终指示。4.8承包人应对工程变更包括增减的指示作出实施工程的修改,任何修改必须在竣工记录图纸上说明,竣工图必须准确无误,经发包人认可后,即工程竣工前七天内承包人须免费提供叁套竣工资料及图纸做为发包人存档之用。如因竣工图错误而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5-5.2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3除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涉及费用及设计等方面变更的指令、通知需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以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仍继续下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涉及费用及设计等方面变更的通知需经发包人工程部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7.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及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7.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发包人工作及权限8.1发包人权限(1)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6-权就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发包人有权直接招请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可作为债务向承包人索还或根据本合同文件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并给予罚款,计入工程款内;(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背合同条款事宜,如:因承包人原因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工期;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获得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发包人可无条件要求承包人五日内退场;(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给的书面通知时,可以要求发包人从书面指出通知中有关事项的条文依据,发包人应按此要求照办(除非双方事前均已书面向对方要求委任仲裁人进行仲裁,以确定发包人所指的承包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合同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如条文依据属实,则承包人应即刻书面确认并遵从;(4)发包人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承包人应在接获通知后三天内向发包人书面(加盖公章或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确认书三天内未有书面提出反对,则该通知在三天期限届满时生效。另规定:1)如发包方代表迫于时间紧急,而先发出口述通知,然后24小时内书面加以肯定,承包方无须按口述通知作出书面确认,而发包人书面通知的生效日期应于承包人接获之日起算;2)如发包人只是口述通知,承包人在无接获任何书面通知之前,已执行该口述通知,发包人代表必须在三天内予以书面确认,该书面通知应于发出日期起生效。3)发包人有随时要求承包人调换本项目部中任何不称职管理人员的权利,承包人应予执行。8.2发包人应及时完成如下工作:(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