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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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同法律制度(分则)1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解】①所有权: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②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不看约定)。③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不看约定)。【解】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风险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协助义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链】当事人若约定了交付地点,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3、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4、交货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5、买卖合同的解除(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6、试用买卖(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2)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视为购买。(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7、招标投标(2008年新增)(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二)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的撤销(1)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十、合同法律制度(分则)22、撤销权的时效(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三)借款合同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3、利息的支付方式(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链】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链】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措施: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4、借款期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5、提前偿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链】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不减收仓储费。【链】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企业和银行之间:成立起生效(落成合同)自然人之间:交付起生效(实践合同)(四)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2、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解】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3、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5、买卖不破租赁(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解】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解】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链】①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②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五)融资租赁合同1、融资租赁关系(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十、合同法律制度(分则)3(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5、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7、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8、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9、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二、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承揽合同1、第三人(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解】①主要工作:同意②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2、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3、随时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单方解除权】①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②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解除权】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②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法定解除权】①买卖合同的解除(2条)②借款合同(1条)(二)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无效合同的界定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解】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3)无效合同的处理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2、分包、转包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链】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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