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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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法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概念及适用范围(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原则(四)合同法的内容二、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一)合同主体资格(二)合同的一般条款和格式条款(三)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五)缔约过失责任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同法大纲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提问)(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规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三)涉及第三人的履行(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为给付(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五)合同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六、合同的终止七、违约责任(一)成立与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三)可撤销合同(四)无效合同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综合题(一)合同法概述-----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特征(1)行为特征:是民事法律行为。(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劳动合同?合同法1、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A、甲与乙签订的购买货物协议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赠与协议(ACD)(二)合同的分类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依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凡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名称,为典型合同(有名合同)(2)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名称的,为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3)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为标准。(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2)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负相对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依照合同的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如捐赠合同和设立抵押权合同(2)不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如一般商事合同5、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是否给付对价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6、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典型例题典型例题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ABC)合同法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ACD)甲乙两兄弟,甲向乙借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E.实践合同F.诺成合同合同法的内容订立成立效力缔约过失责任履行转让变更终止效力待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主体资格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注意的问题1、主体范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签约人与合同主体不同3、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并非当然无效问: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法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A)格式条款1、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指免除其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依合同的性质本身确定主要权利4、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理解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原告李某诉称,一天晚上,其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话,十分着急,便立刻与被告(该市电信局)联系,经查询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其中便有“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李某提出自己从没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也没有催促其交费。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电信局赔偿损失,电信局拒绝赔偿,李某便起诉到法院审理意见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电信局制订的“用户须知”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且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中的规定是电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属于行政规章,而不是格式条款,法院也无权审查该条款的效力。因此李某未按期交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另一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李某在安装电话时已经接受该条款,因此电信局停机是有合同上的依据的。第三种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的规定虽然是格式条款,但这一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被宣告无效。被告开设一家实弹射击娱乐场所,原告带领第三人前往被告处练习射击,原告正欲举枪射击时,不巧第三人操作有误,将子弹射向离原告不远处的水泥地面,弹壳反弹击伤原告的脸部,因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被告提出,射击操作规程有“违反操作规则,责任自负”。该操作规程公开张贴于射击场内,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9规定,该射击场在其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注意事项,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射击场责任的条款,并且已经以公开张贴这种合理方法提起相对人的注意,故应认为该注意事项即格式化免责条款已经订入了合同。但该条款是无效的。理由是:第一,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实弹射击娱乐场所本身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经营者应当预见练习者会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而保护练习者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是这种服务合同应有的内容也是被告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同时依据诚信原则,被告也应当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但被告却利用张贴注意事项这种方式,免除了其对练习者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其实也就等于免除了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故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宣告无效。第二,《合同法》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免除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而射击场并非医院等特殊行业,故其预先免除练习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应被宣告无效。必须指出,在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不应当影响到涉及练习服务合同的效力。而由于该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因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而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习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中,不正确的是()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三)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排除戏谑性行为),表明经受要邀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3)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确定——必须明确,足以使受要约人能够正确理解;完整——应包含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悬赏广告?案例2、要约生效的时间了解主义;到达主义;发信主义。我国合同法统一采用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1)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对自己发出的要约应当负责,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进行限制、变更或扩张。(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资格。这种资格不能随意转让,但可放弃。3、要约的效力要约人4.1发出受要约人4.5到达信箱要约: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承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适用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最起码同时到达。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94)习题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从而消灭该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受要约人要约到达之前,无约束力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到达之后:更改复杂(反要约)撤销习题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一)例如,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5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二)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习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此函件与要约同时到达。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2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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