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如何降低业务招待费(一)正确划分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旧税法下只有财预字[1998]159号文规定: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按理解,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接待费用,包括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安排客户进行各项旅游活动。对于咨询业务、审计业务等发生的接待费用则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应与相关的咨询费、审计费等一并入相关费用。(二)餐费不等于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需要根据其实际用途入账,不同用途的餐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不同。如: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入“差旅费”;员工聚餐发生的餐费入“福利费”;开会时发生的餐费入“会议费”;召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入“董事会费”;举办商品展销会发生的工作餐,可以作为展销费直接入“营业费用”。上述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按用途正确入账,可以减少税收成本。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注意提供足够的证明资料证明上述费用用途的真实性。(三)业务佣金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代理开拓业务。第三方代理开拓的业务,向第三方支付佣金,佣金费用不属于业务招待费。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佣金支出可以在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内,据实扣除。因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佣金模式代替业务招待模式来开拓业务。(四)通过业务宣传方式拓展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业务招待费相比,业务宣传费没有按发生额的60%列支的限定,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15%。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较大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业务宣传方式拓展业务。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通过上面分析可知,“会计处理不影响纳税”的观点已不适用,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时,应当考虑税法对会计核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