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体系2014-10-15作者:孙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范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二)联邦法律联邦法律须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并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在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颁布联邦法律的,联邦总统和联邦部长会议可以“法令”形式共同颁布法律,但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颁布的“法令”至迟应在颁布后一个星期内提交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如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通过,则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然后通知联邦部长会议。如联邦最高委员会未批准通过,则颁布的“法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出“决定”,批准颁布的“法令”在此之前的法律效力或调整其法律效力。此外,在联邦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联邦最高委员会可以授权联邦总统及联邦部长会议共同颁布“命令”作为紧急指示(涉及签订国际协定及条约,宣布实施或取消军法管制,宣布战争防御状态,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及法官的事项除外),但最终批准权仍属联邦最高委员会所有。任何“命令”应由联邦总统签署后在政府公报上发表。除非联邦法律对特定情况作出相反规定,联邦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情况不具有溯及力,刑事案件除外。(三)国际协定及条约为促进阿联酋投资和贸易的发展,迄今为止,阿联酋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签署了44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32项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政府和阿联酋政府之间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协定和条约主要包括:《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新闻文化合作协定》、《引渡条约》、《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四)酋长国地方法律阿联酋联邦除对宪法明确规定的事项拥有全部立法和行政权外,作为联邦成员的各酋长国可同邻邦或毗邻地区签订有限的地方性行政协定。但这些协定不得违反联邦利益或联邦法律,而且应事先通知联邦最高委员会。如果联邦最高委员会对上述协定不予批准,则必须暂时搁置,听候联邦最高法院尽快对反对意见作出裁决。此外,各酋长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权限还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负责执行联邦颁布的法律以及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包括为此目的颁布必要的地方法律、章程、决议和法令。二、外国投资优惠政策和措施概述在符合阿联酋政府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下,阿联酋不限制外汇自由汇入和汇出。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不受限制。阿联酋货币迪拉姆可自由兑换,汇率直接与美元挂钩。在阿联酋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外汇贷款不必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批准。外资公司或外国自然人可将红利、利息、工资收入、营业利润等自由汇出境外而无需任何批准手续。此外,阿联酋通过设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大量吸引外资。外国投资者可选择在非由阿联酋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中设立特定专业公司,或者可选择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独资公司。基于海合会成员国的地位,阿联酋也鼓励和允许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在阿联酋进行商业活动。阿联酋是一个低税收国家,境内没有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从税收法律层面上,外国企业与阿联酋当地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当地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基本都适用于外国企业。阿联酋对行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针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征税措施。被征税企业主要集中于外国银行和外国石油类公司。二、针对不同商品征收不同税赋。阿联酋对于那些与阿联酋传统文化和习俗不相符的商品征收较高的重税。特定重税商品一般指烟草类和酒精饮料等。三、各酋长国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不同的产业发展区,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从而推动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三、经济贸易法律概述(一)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和外贸部。经济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贸易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经济活动;管理国内投资以及吸引外资;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外贸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与其他国家同级别贸易部委签订贸易协议;在国际贸易组织、展会和会议中代表阿联酋与其他国家相关部门合作。(二)经济贸易法律体系概述除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成员国之间的交通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这些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由联邦保留制定法律的权利及管辖权外,阿联酋各酋长国在经济、贸易、投资、行政等法律制定以及相关活动的控制和监管方面均享有不同程度地自主权和灵活处置权。阿联酋现行有效的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商业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和相关规定、《商业交易法》、《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海事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和海关监管等法律中。(三)经济贸易监管法律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从事贸易活动主要适用以下法律:《商业公司法》: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从事各种商贸活动,首先应向投资所在地酋长国的经济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方可取得营业执照。除在自由贸易区内,外国投资者不得在阿联酋境内直接设立独资公司,只能设立合资公司并须通过阿联酋籍公民或由阿联酋籍公民设立的实体法人(以下简称“阿联酋居民”)作为担保人和合伙人,担保人与合伙人不必为同一人。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合伙人,阿联酋居民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为51%或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为49%或以下,双方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义务。担保人可不必投资,但有权获取合资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担保费,以贸易公司为例,担保人一般收取合资公司纯利润的20%。《商业代理法》:如果外国公司或其他实体不采取在阿联酋设立实体公司的形式,而仅希望通过贸易方式或设立代表处的形式使其产品进入阿联酋市场,则须按照《商业代理法》的规定指定商业代理。根据阿联酋《商业代理法》,被代理人可以在阿联酋全国指定一家商业代理,也可以在每个或多个酋长国指定一家商业代理,但不得在一个酋长国指定多家商业代理。商业代理在代理区域内通过独家的方式推广销售被代理人的产品。被代理人与商业代理须签订代理协议并在登记部门登记。《商业交易法》:《商业交易法》是阿联酋专门管辖商业活动的法律。《商业交易法》定义了商业活动的范围;确立了一些基本概念,例如经纪、商业代理、运输(海运除外)等;就某些类型的商业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开拍卖、通常为连锁店和百货公司采用的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和降价销售商品等。《商业交易法》内容涉及广泛,除包括与前述有关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际商品销售、商标(商誉)、不正当竞争、商业抵押、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银行业活动、商业票据和破产等内容。除《商业交易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外,在商业交易中,根据《可兰经》确立的伊斯兰金融教法基本原则,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债权人通常被称作合作伙伴,被要求与债务人共担风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难以享受到优先于股东的权益,因此,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和实现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阿联酋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破产法,现行破产制度主要体现在《商务交易法》中。《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阿联酋已经根据相关国际标准颁布了《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在阿联酋注册商标,应通过商业代理或阿联酋国内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如申请被主管机关受理,则在阿联酋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公告期间如无他人提出异议,则公告期间届满,注册商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商标注册保护期为十年。商标保护期前五年内,商标所有人连续使用该商标且无他人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则任何人无权再对商标的所有权提出争议。商标所有人可在保护期最后一年提出续展申请,申请续展十年。无论是申请注册商标还是专利,申请人均可通过阿联酋经济部网站的网上服务获得有关申请文件和具体资料。阿联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进一步扩展到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近年来,阿联酋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于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进口和使用盗版软件,将处以罚款甚至监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阿联酋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环境与水资源部、阿布扎比食品管理局和各酋长国市政厅。阿联酋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因此采用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基本一致的进口商品标准。除对影响公共生活、健康、安全、环境的进口商品控制较为严格外,其他进口商品准入标准相对宽松。此外,阿联酋各酋长国政府均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当地口岸进口的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清真食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对屠夫、被宰杀动物、宰杀工具及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并获得阿联酋驻出口国使领馆或其授权机构、阿联酋有关机关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发的认证。阿联酋有关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79年阿联酋第5、6号联邦法及其修订本、2001年阿联酋农业与水产部(现为环境与水资源部)发布《第109号行政决定》转发《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第460号动物检疫规定》、2005年第383、511号部长决议、2009年第539号部长决议等。此外,在实际管理中,阿联酋还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缩写OIE)、联合国粮农组织(缩写FAO)、世界卫生组织(缩写WHO)和欧盟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关监管规章制度:(1)进口管制为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维护伊斯兰宗教信仰,阿联酋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管制。阿联酋禁止进口下列产品:部分药品类(麻醉剂、可卡因、海洛因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料、伪造及复制的货币、象牙和犀牛角、旧轮胎、赌博产品及与宗教和道德不符且会引起社会动荡的出版物、照片、油画、卡片、书籍、杂志及雕刻等。阿联酋限制部分产品的进口,进口以下产品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武器及弹药、酒精及酒类、用于医疗目的药品、化学制品、肥料、农业染色剂、种子及农业植物、出版物、视听磁带、电话交换设备、食品、活蜂(含蜂王)、烟花及爆炸物、骆驼、猎鹰、马科动物(包括马、骡、驴、马驹及斑马)等。(2)关税政策阿联酋整体关税水平较低。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海湾关税同盟的规定,阿联酋各酋长国将一般商品(共计1236种)的进口关税统一为5%(但所有进口到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商品在该商品抵达第一个海湾合作委员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