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监理与设计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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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三元主体结构监理、勘察设计、购销合同范本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监理合同承包合同监理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程项目项目法人监理建设管理项目相关方组织关系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15—0209)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GF-90-0101)第12章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12.1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建设部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三控、一管、一协调”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第12章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12.1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通用条件”/“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组成。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称委托人)聘请监理单位(称受托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12.1.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有效期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除监理“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合同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12.1.2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1.正常工作委托人委托单监理工作范围。2.附加工作“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就属于附加监理工作。(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额外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12.1.3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1.正常工作的酬金2.附加工作的酬金发生附加监理工作,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计算方式: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3.额外工作的酬金按实际增加的工作天数计算补偿金,可参照上述公式确定。4.奖金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计算方式:奖金=工程节省费用×报酬比率。5.支付(1)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2)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3)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12.1.4监理人与委托人的权利1.监理人的权利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力(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力(2)终止合同的权利。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①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②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③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④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⑤对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⑥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3)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4)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可以超越授权下达变更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2.委托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诸如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等)的决定权;(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包括:①对监理合同转让与分包的监督;②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12.1.5双方的义务1.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5)非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商等单位申明的秘密。(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包括:①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③为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物资服务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12.1.6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合同生效与正常终止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工程延误(附加监理工作)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3.情况改变(额外监理工作)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4.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5.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九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6.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作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12.1.7违约责任1.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2)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2.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如果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12.2勘察与设计合同管理12.2.1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仅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称委托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勘察合同范本按照委托任务的不同分为两个版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CF—2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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