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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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具体如何履行:融会贯通自然会履行学而不思则惘我国出口业务多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成交货(备货、报验)证(落实信用证)船(托运订舱、报关、保险、装运、装运通知)款(制单结汇)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流程:签订合同催证审证备货托运报验报关放行投保装船制单交单结汇外汇核销出口退税一、货(一)备货1、有关货物的问题按时、按质、按量2、有关货物的包装问题P327根据双方协商及货物的特点与运输方式而定3、有关货物外包装的运输标志问题P328合同规定: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时间(二)报验在货物备妥后,根据约定条件或国家规定向商品检验机构申请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商检局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注意有效期),海关才予以放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二、证(一)催证催证函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陈述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2、陈述备货与装运所需时间。3、陈述责任:如对方不及时开证,将视为撕毁合同,我方将要求赔偿。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二)审证1、通知行审核:开证行印签、开证行资信、付款责任、索汇路线2、受益人审核(按合同)1)信用证的性质(不可撤销)2)信用证金额与货币(应与合同规定一致)3)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严格一致)4)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装运期应与合同一致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合理间隔(15或21天),以便在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制单结汇等工作。到期地点应在中国境内5)审查单据(种类、份数、填制方法)6)其他特殊条款(1)船舶限制(船龄、船级、船籍、船旗等)(2)来证要求如转船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船名(最好不接受或修改为二程船名将在转船通知单上详细通知)(3)对不许转船的要求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4)要求在指定码头卸货案例分析我司申请开出进口信用证,经客户传真文件副本后,我们发现有以下错误:1开征行为Chinamerchantsbank,但提单中打为:chinamerchantsbankco.ltd.这是否为不符点?2要求C/O的出证机关为ChamberofcommerceAustria,但出证机关为ChamberofcommerceandindustryofViena,是否为不符点?3C/O中有一栏要求为数量,但他们只写Gross49800.00KGS,遗漏了Weight,这是否为不符点?4发票中要求指明信用证号码,但他们在号码后加了E345698,这是否为不符点?答案:1相符。属非实质性的打印错误2相符。奥地利签发C/O的就是ChamberofcommerceandindustryofViena3相符。除非信用证有相关的规定。4相符。银行对多余信息不予理会。常见的影响安全收汇的软条款:1.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如: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对方方能生效2.信用证规定必须有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签署有关单据的条款(如客检证书)客检证书:是指质量检验证需由客户以各种方式认可,才能生效。3.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付款等4.信用证前后条款相矛盾等(三)改证凡影响到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应要求买方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需修改的内容应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如要求延展装运期,应注意同时延展有效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因此,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三、船(一)托运订舱出口企业落实信用证、备货后,填写订舱委托书,随附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必要单据,交货代公司委托办理订舱。货代接受订舱委托后,缮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向船公司办理订舱。船公司在托运单的几联单据编上与提单号码一致的编号,填上船名、航次并签署,同时将配舱回单、装货单等与托运人有关的单据退还给托运人。(订舱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集装箱出口货物托运单、装货单)(二)出口报关托运人持船公司签署的装货单(ShipperOrderS/O),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随同以下单据向海关申报:1.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2.装货单(集装箱货物为场站收据)3.发票4.装箱单5.出口收汇核销单6.减税或免税的证明文件7.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产地证明等8.列入法检的商品,应提交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海关查验货物、征税、放行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装货单-----关单)装货单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货物已配妥XX航次XX船,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三)出口投保出口公司在备齐货物确定装船出运后(一般是在收到船公司有关配船的资料,如经船公司签署的配舱回单),即应向保险公司填制一份“海运出口货物投保单”或“运输险投保申请单”。保险公司审核投保单以确定是否承保。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回承保回执,列明:保单号码、保单日期、投保日期,并收取保费。出口公司凭保险公司发回的承保回执缮制保险单送交保险公司确认签署。经签署后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即成为向银行议付的单据并凭以进行保险索赔。(海运出口货物投保单、海运出口货物保险单)(四)装运托运人持海关盖章的装货单要求船长装货装货后,大副签署收货单(大副收据Mate‘sReceipt),交给托运人托运人持M/R向船公司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B/L)(或由托运人缮制提单交船代或船公司确认)船公司凭大副收据签发正本提单并交给托运人办理结汇(收货单、提单)(五)发装运通知在FOB、CFR、CIF等装运合同中,出口方装货后应及时向买方发装运通知,尤其是CFR术语。出口履约的衔接工作四排:以合同为依据,根据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是否落实的情况,对履约情况进行排队: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三平衡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远近,力求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四、款制单结汇制单原则: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信用证方式下经常要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商检证书、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副本、船公司证明等。(特别要注意由第三方出具的单据)收妥结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按当日的外汇牌价将货款折成人民币交外贸公司。买单结汇:又称押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单证不符时的解决办法如属单证不符,可在有效期到来前补交正确单据(secondtender)。来不及更正单据的,可向议付行申请“担保议付”(表提)或“电提”。1.表提:单证不符不严重时,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后,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报议付”,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负责。2.电提:单证不符较严重时,请议付行电告开证行单据中的不符点,征得开证行同意后议付,然后对外寄单。议付行拒绝议付的,可改为“证下托收”。注意:1.如要证明单证相符,一定要运用《UCP500》。2.如单证确实不符,要争取开证申请人的配合。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核销国家为保证银行结汇、售汇制度的实行,由外汇管理部门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结给国家而进行的一种管理制度。程序:1.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核销单2.向海关申报3.办理收汇手续4.核销收汇出口退税1.审报出口时向海关提交“出口退税报关单”2.货物出口后15日内,出口企业向海关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凭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一)开立信用证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二)派船接运货物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我方。我们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如本公司没有船位,应及时向船方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三)投保货运险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四)审单和付汇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寄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五)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六)进口索赔1、向卖方索赔例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2、向买方索赔例如: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并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3、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案例1某年9月中旬,A公司有一机器设备要出售,向国外某客户B公司发盘。发盘中介绍了设备情况,报了价格,并规定发盘有效期为9月底之前。B公司研究了发盘条件,认为可以接受,但没有向发盘人表示接受的意向,而是派代理人直接到A公司所在地办理购买手续并安排接运设备事宜。但在20日,C公司得知A公司要出售设备的消息,便派人到现场付款后提货。9月25日B公司的代理人赶到A公司所在地时,发现所要设备已被他人提走,便要求A公司赔偿他的损失。对此A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予以拒绝。请问,B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索赔?并请说明理由。案例2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问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从中可吸取哪些教训?答案:按本例情况,由于B在接受通知中,附加了一些条件,应视为一个附加条件的接受(conditionala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