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8.1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二、合同的特征意思一致;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合同的基本原则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合法•四、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对等给付义务)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买卖;赠与;借款)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诺即成;要物合同)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特定的形式或手续例如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典型)与无名合同(非典型)7.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合同效果在缔结时是否确定为标准;保险合同,抽奖行为,赌博合同)•中国合同法分则中有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8.2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当事人具有订约能力3.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8.2.1意思表示一致•一、要约(Offer)1、定义: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又称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2、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并且是肯定的表达,一旦被接受就必须与受要约人达成合同。排除:邀请参加婚礼或者宴会;附带有某种建议或者仅供参考等不肯定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地确定下来!具体内容:最少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等三项内容。最好包括:付款方式、履约地址、履约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3)要约一般是要向特定的对方发出,需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例外:悬赏广告;自动售货机;某些商业广告;陈列商品的明码标签(瑞士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一个相似的概念:要约邀请(InvitationofOffer,虚盘)•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只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司向客户发送的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媒体上的商业广告、招牌广告及出租屋广告等,其中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例题2】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其中,采用电报和信件方式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邮箱视为到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撤回撤销•注意:撤回发生在要约没有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承诺做出之前。•5、对撤销的不同态度: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要约在其有效期内不可撤销,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规定:只要受要约人尚未接受要约,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其要约(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两种情况除外: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准备了工作。•【例题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例题2】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A、3月8日B、3月10日C、3月11日D、3月12日•【例题3】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A.要约撤回B.要约撤销C.要约生效D.要约失效【例题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6、要约的失效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C、要约被拒绝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E、发生法定事由:如约定的标的物灭失;要约事项成为非法;要约人失去履行要约的能力等。•【例题1】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承诺•1、定义: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例如悬赏广告,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要完成要约的要求。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例如自动售货机!3)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A、约定承诺期限的情形——信件(载明或邮戳开始计算);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电话或传真等快速通讯(要约抵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B、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情形——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需要及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的在途时间+考虑接受要约的时间+接受的在途时间)。C、逾期承诺情形的处理——一般视为新的要约,如果要约人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承诺,也可视为合同达成)4)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镜像原则”——非实质变更要求A、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B、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之外,该承诺有效。5)必须以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的方式表示•3、承诺的生效•对以声明或通知方式的承诺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行为作出的时间。•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采用对话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不存在承诺的撤销一说!•承诺迟到——必然迟到——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承诺延迟——偶然迟到——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表明承诺延迟不接受!8.2.2当事人的能力要求•订立合同的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是平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经代理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社会组织——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与非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等)•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能力为依法经营。8.2.3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误解定义:是指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作的不正确假设。特征:1)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存在不正确的看法;2)当事人的误解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法律后果:能够引起合同无效或者得以撤销的法律后果。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本质性的;英美法系国家-单方误解和共同误解。•二、欺诈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作的欺诈性陈述或沉默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特征:1)欺诈由对事实的欺诈性陈述或沉默行为所构成;2)欺诈的目的在于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后果:可引起合同无效或者得以撤销。•A、欺诈性陈述应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欺诈与缔约合同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要求赔偿,必须证明损害存在。英美法系国家:1)欺诈性陈述与签订合同具有因果关系;2)陈述者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并导致了无辜的当事人损失;3)受欺诈的当事人信赖欺诈陈述属于情理之中。•B、沉默性欺诈的构成条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一致:•1)法律或合同规定有说明义务的当事人沉默而不披露实情;•2)沉默与订立合同具有因果关系。•三、胁迫定义:是指以非法威胁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法律后果:可引起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构成要件:1)必须是非法威胁的方法;2)使用的手段非常紧急严重以致受胁迫者无其他合理选择;3)将影响声誉或经济利益。##胁迫发生后,受威胁者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则无权撤销合同。8.2.4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规定了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希望达成的意思的集中体现。•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暗示条款的种类: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2)民商事惯例;3)法定的暗示条款-强制性(产品责任)和任意性(违约金)•一、主要内容构成(合同法第12条)•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货物、劳务、智力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3.质量和数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4.价款和酬金——要求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法执行。•5.履行的期限——有约定的,债务人不得提前履行,除非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要求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6.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在履行义务所在地履行。•7.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该条款,违约方也应当负责。•8.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或仲裁。•二、内容的合法性只有合法,合同才能得到履行或强制执行!A、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B、内容违法社会善良风俗的合同C、内容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例题2】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A、双方协议补充B、按交易习惯确定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8.2.5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