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行为•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行政行为客观存在行政行为的内容•设定权利和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确认法律事实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为、依授权的行为和依委托的行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依职权行为和依申请行为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定义: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特点:效力先定•单方意志性•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下列关于确定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相对人不得擅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C.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D.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2000年8月,某市某县矿务局的一台铲车在过街时与中学学生孙某相撞。之后,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了案号为4070158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孙某不服,向某市交警支队提起复议,而某市交警支队在法定的30日内并未作出复议决定。•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请分析本案中某县交警大队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问题。•分析要点:某县交警大队在原认定行为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作出了两份同一编号而责任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无视行政行为对自身的拘束力,该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合法要件•主体条件•法定职权、职责条件•内容条件•程序和形式条件生效规则•即时生效•送达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和终止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改变。行政行为的终止•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行政处理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B.行政机关应将根据该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C.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D.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A市妇幼保健院在采购药品中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工商局经过调查,对其作出罚款八万元的处罚。保健院认为工商局的行为程序违法,理由是:一一、在做出处罚前的调查中,被调查人是“A市妇幼保健院”,•但《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是“A市妇幼保健医院”,名称上多了一个字;二、工商局在对其处罚过程中,没有提供听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吗?•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在一次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会中,行政机关认为该许可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且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听证的群众参加听证。为了使听证顺利进行下去,行政机关指定受理该项许可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得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上述听证过程有哪些程序违法之处?•A.在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不对,应当是在7日以前•B.违反了听证公开的要求,应当允许群众旁听•C.听证主持人不应当是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应当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D.张科长口头总结不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E.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许可决定不对,而应当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