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3.1合同法概述3.2合同的订立3.3合同的效力3.4合同的履行3.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6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3.7违约责任3.8合同争议的解决3.1合同法概述3.1.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3.1.2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3.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1.4合同的分类3.1.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纳财产、身份、劳动等不同性质的多种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3.1.2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务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规范进行规范。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3.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3.公平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3.1.4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进行分类。——有名合同:立法上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包括15类有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义务”进行分类。——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进行分类。——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实践合同: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须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法律规定。例如,货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分类意义: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的义务,若违反就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不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进行分类。——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需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无需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的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进行分类。——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进行分类。——主合同:指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担保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2合同的订立3.2.1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2.2合同订立的程序3.2.3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3.2.4缔约过失责任3.2.1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c.数量:施工合同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d.质量: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e.价款或者酬金;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的方法3.2.1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形式1.概念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2.分类口头形式:当事人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优点:简单、快捷,有益于商品流转。缺点:发生争议后很难举证,不易分清当事人责任。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优点:发生争议后举证方便,便于法院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和默示进行意思表示。推定:指当事人用语言以外的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默示:指当事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以默示表示自己的意思。3.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即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除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3.2.2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订立的程序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当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受要约人可以为不特定的多数人。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并不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识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今后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得撤销。二、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生效的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b.受要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受要约人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c.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该承诺视为新要约。3.承诺的撤回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的成立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工期招标公告评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截止日开标中标定标签订合同竣工开工保修结束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投标有效期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合同有效期合同保修期3.2.3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在合同的订立中,要格外注意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第三,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是将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式样等制定出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以实现合同签订的规范化。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这些示范文本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规范,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约定缺款少项、防止合同纠纷,起到积极的作用3.2.4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应该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信赖而发生的损害。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否则将极大地损害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积极性。a.缔约一方有损失损失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b.缔约当事人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但合同尚未成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c.合同尚未成立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d.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甲施工企业知悉自己的竞争对手在与乙企业协商联合投标事宜,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也与乙企业谈判联合投标,但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转而与丙企业协商联合投标,之后,甲突然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失。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c.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d.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3.3合同的效力3.3.1合同的生效3.3.2无效合同3.3.3可撤消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3.3.1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合同的成立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以及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两种。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就